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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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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发[2002]106

关于印发《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院)、处(室)、部: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经2002914日院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00二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 办法 通知

兰州石化学院办公室 2002914日印发

附件: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省职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保证评审质量,促进学院队伍建设,本着“公正评价、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组织结构

第一条 学院组成由书记、院长为正副组长的“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评聘领导小组),负责全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组织领导。院评聘领导小组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重大决策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均由院评聘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推荐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审查与推荐工作;成立高教管理研究系列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高教管理研究系列初、中级职务的资格评审及高级职务的审查与推荐工作。(以上两评委会简称为院评委会)各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问题由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同时成立系专业技术职务评议组,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的任职条件进行评议,按岗择优向院评委会推荐。

第三条 院评委会和系评议组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熟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

两个院评委会分别由学院领导和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17人组成,每个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5人。院评委会成员任期3年。

系评议组由系主任、副主任、党总支书记及本系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5-7人组成,由系主任任组长,任期一年。系评议组名单经系党政联席会确定后报院职称聘任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学院职称聘任办公室是院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拟定评聘工作计划及有关文件,组织外语考试,按各职务申报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复审,安排评审活动,公布评审结果,填发任职资格证书,各类材料归档及处理评审工作中遗留问题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申请细则

第五条 按省上有关规定,原则上每年3-5月、9-12月为院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时间。根据省职改办、省教育厅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和教学、科研工作情况总结;

2 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的材料,包括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及解决技术问题的实例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3 外语、计算机成绩合格证或成绩单;

4 学历、学位证书;

5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学术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原文、原著;

2 对承担的科研项目、技术成果奖励、发明创造、论文著作等,要注明申请者在其中的工作内容、所起作用、排名、授予层次和等级,并应提交原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单位不受理申请:

1 在政治、经济或职业道德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处分后不满三年者;

2 因教学事故被通报批评不足一年者;

3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 上次高评会未通过,至今任无新成果者;

5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者;

6 严重违反学院人事管理制度,不服从组织安排,未完成工作任务者;

7 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在外办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或私自将职务发明成果对外转让,或私自兼职稿技术开发,或利用工作时间进行股票交易、传销活动以及影响本职工作的其他业务、损害学院利益者。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系评议组对申报人依据相应的职务资格申报条件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的基础上,将本单位所有申报者的材料集中展出三天,接受教职工监督并听取教职工反映。

第十条 在认真审阅申报人的材料及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学院评聘领导小组下达的推荐名额,系评议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者进行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然后按排序和限额将本单位推荐人选报学院聘任办公室。对于教职工意见较大并有系评议组三分之一的成员要求复议的被推荐者,经学院评聘领导小组同意,应予复议一次。

第十一条 院聘任办公室对各系评议组上报的被推荐人的资格及材料进行复审和分类整理后,交院评委会。

第十二条 院聘任办公室对各系评议组推荐人选的资格及材料进行审定,在充分讨论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对中级职务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中赞成票数超过全体评委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者,视为通过。

对各系评议组推荐的高级职务申报者,院评委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名次按限额确定推荐参评人员名单并公式3天。院聘任办公室通知各系组织推荐参评人员进行答辩。答辩由各系学术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答辩办法见甘职改办[2001]12号文件。同时,各系向院聘任办公室提交推荐参评人员的论文(申报教师副高职务的人员,须提交在国家级或省部级刊物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论文一篇,申报正高职务的须提交两篇,复印两份由院聘任办公室送两位专家鉴定,专家鉴定意见不合格者不予推荐。上次高评会未通过人员,所提交论文须请专家重新鉴定)。

通过答辩且所提交论文通过专家鉴定者,由院聘任办公室报省教育厅、省职改办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高校高评会。

院评委会不直接审定系评议组未推荐的人选。

第十三条 院评委会和各系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院评委会审定工作、高校高评会结束后,由院聘任办公室分别将审定通过的中级职务人员名单、高校高评会审定通过的高级职务人员名单正式下文公布。

第十五条 凡未获院评委会评议通过的申请者,当年不再复评,应在下一年度重新提出申请参评。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45岁以下教师申报破格晋升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条件见甘职改办[2001]12号文件。破格人员不受推荐名额及省职改办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 评审费用一律由申报人自理。

纪律与违纪处罚

第十八条 评审组织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任职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工作,并严格遵守以下纪律。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撤销评审组织成员资格,或给予适当处分。

1 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被评审者;

2 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3 不得个人答复评审情况的查询;

4 评审组织成员不代表所在单位,没有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5 党政领导担任评审组成员时,在评审中应以成员的身份参加工作,不得进行行政干预;

6 评审组织成员因故未出席评审会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

7 评审涉及评审组织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情节严重者,视情况另行处理。

1伪造学历、资历、奖励证书者;

2谎报教学、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者;

3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者;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者贿赂评审组织成员者;

5诬陷、中伤参评人员、评审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或者无理取闹者。

第二十条 高教管理研究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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