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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黑龙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之不可抵押财产及可抵押财产

时间:2014-08-22 10:04:26    下载该word文档

物权 ——不可抵押财产及可抵押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只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且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①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②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标的物的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而抵押行为是处分行为,因此必须有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可以抵押的财产

依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于上述财产抵押人可以分别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其一并抵押。依据上述规定,并非只有《物权法》第180条明确规定的财产才可以进行抵押,恰恰应当解释为凡是未被该法第184条所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

【例题】下列抵押中,有效的是:( )

A.某大学为进行校园建设从银行贷款3亿元,以其办公大楼作为抵押

B.某中学为铺设校园网络从银行贷款500万元,以其用作出租的写字楼作为抵押

C.某医院为其上级单位市卫生局大楼装修工程的银行贷款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本院院领导专用的“帕萨特”轿车一部

D.某幼儿园为解决下岗职工就业问题而开设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动服务公司,为筹措其资金,劳动服务公司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幼儿园以其闲置的房屋10间进行抵押

【答案】B。解析:《担保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可以判断出某中学以出租的写字楼作为抵押,符合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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