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4]67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2.29
【实施日期】2014.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4〕67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 》等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结合我省实际,对2009年印发实施的《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公务员局
2014年12月29日
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三)发布招考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
(七)考察;
(八)公示;
(九)录用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特殊职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
第六条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在职位资格条件设置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第七条 招录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可以根据相关政策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 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市(州)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市(州)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与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和申报录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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