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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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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

私募基金按照业务区分,可以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来区分,又可以分为公司制的基金,合伙制的基金和契约型的基金。涉及的主体有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种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行业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而未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即使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申请标准,也可向税务机关进项一般纳税人申请,但要综合考虑企业销售额、税率和进项税额情况。

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根据销售额,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基金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6%的增值税的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面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企业都是一个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但不同业务类型的基金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差异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业务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其他金融商品,按照 [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方法是按照一个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在年末的时候如果仍然出现负差的话,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进行核算,但是选择之后36个月之内是不能变更并且金融商品转让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三),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尽管多数理解,36号文提及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指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但是2013年修订实施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股票、债券,与36号文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相契合。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在税务申报时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适用36号文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减轻私募基金及其投资人的税负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业务是买卖股权。对于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在营改增前,财税[2002] 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企业股权的一个转让应该不征收增值税股权通过新三板的进行转让,各个地方是有不同的做法。企业在税务申报时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二、所得税

(一)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年31号文)、2008 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 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 号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合伙制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年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但对于企业合伙人收到上述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尚不明确,税务机关一般作为非直接投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而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所得税优惠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契约制基金

由于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实体,也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而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察,契约型基金作为一笔集合财产,也不属于税务登记主体,基金层面本身不需缴纳所得税。所以投资人只需在基金的收益分配环节,由其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基金层面因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也无法代扣代缴所得税,因而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

(四)投资者层面税负分析

综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作相对稳定。尽管在公司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要征税,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在投资者层面征税的时候,如果是企业投资者,则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从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25%+(1-25%)*20%=40%

企业投资者:25%+(1-25%)*25%=43.75%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虽无法人资格,但在财产权上仍可明确登记,且普通合伙人执行公司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税务透明体”的特性决定了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而由合伙人分别交税。其中自然人投资者一般按5%~35%超额累进税率交税,而企业投资者一般按25%交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0+5%~35%=35%

企业投资者:0+25%=25%

契约制私募在国内尚无明确说法,但传统借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发行的私募可以看作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契约制私募无需设立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在成立方式上最便捷。由于无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实体的约束,契约制私募在募资等条款设计上最为灵活,可多次筹集资金。由于无法人实体,现有的信托、券商资管等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

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从而,契约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0+20%=20%

企业投资者:0+25%=25%

三、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制合伙制。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包括基金管理费分成收入咨询的收入

在所得税方面,如果管理人是公司形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合伙人层面缴纳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对于基金管理费和咨询收入,一般纳税人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对于收益分成收入,在收益分成的定性方面若定性为投资收益,不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如果定性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入,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收益分成,从合同签订到会计处理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收入,而是为投资收益来处理。

、地方政府私募基金政策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股权投资者极具吸引力。但国务院和财政部于2014年底分别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文),要求地方政府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随后,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明确了62号文暂缓执行。

附件收集了各地方政府的有关私募基金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基金的注册提供方向性的选择,由于62号文发布后,部分地方政府已对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清理,所以在具体执行时,一定要和注册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相关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

由于各地优惠政策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如果大家了解到更新或更优惠的地方政策,可以共享出来。

附件:各地区PE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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