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保险:小心是坑!
作者:江玲
来源:《金融理财》2016年第05期
在国外已经非常普遍的互助保险,在中国却一直是行走在法律边缘。虽然不断有政策支持互助保险的发展,但是没有无牌照之痛却让互助保险地位尴尬,对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带来安全隐患。
保监会近期对“夸客联盟”的点名批评,并将其作为非法经营互联网车险的典型。一时间,互助保险再次成为各界热议的焦点。
国外已经很普遍
所谓的互助保险,实际上是以公司制运作,由投保人作为公司所有人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相互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天然地与保险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特征契合。说得通俗些,就是许多人都往保险金池子里投入一份资金,这个资金池不断累积着,一旦投保者中有人出事出险,池内资金就可以给他帮助。这样的会员制互助险,既非当前公众熟知的纯商业保险,也非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基本保险,可以说其投保门槛低,很廉价,却量大面广,走的是“第三条道路”。
互助保险其实是保险的最原始的起因和最初的组织形态。互助保险在国外已有百年历史,早期的相互保险基本上不存在法律的明确约束,而是通过互助保险组织的章程或合同条款来确立投保人与公司间的关系。德国的科达生命、日本的第一生命保险相互公司和美国一些针对特定行业的产险公司都是在这一阶段成立的。在20世纪初至中叶,相互保险步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1901年,德国、日本正式确认了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英国在《1856年相互保险法》出台之前100多年,相互保险就已经存在,立法不过是确认了相互保险的法律地位而已。美国,从1900年至1936年间,至少有15家股份制的人寿保险公司转变为互助公司,其中包括当时3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大都会、保平和宝德信。
在20世纪末,相互保险公司逐渐式微。9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上出现了非相互化浪潮,许多大型相互保险公司转制为股份制的保险公司,例如法国安盛、美国大都会等等。有很多因素共同促成了这一转型,如在全球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的规模化经营对资本市场的需求、新技术的出现、消费者需求的改变、企业经营行为模式的转变,以及对管理层的激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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