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工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发[2013]18号【发布部门】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14【实施日期】2013.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工程”》的通知(苏发〔2013〕1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以系统化设计、目标化管理、项目化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力争用7~8年时间,使我市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新鲜,“人间天堂”美誉名至实归,“鱼米之乡”特色更加彰显,生态环境更加宜居,生态屏障更加牢固。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生态文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