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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卫校〔201156关于我校医学类、药学等专业教师参加教学(临床)实践的暂行规定各科室: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培养高质量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规范我校实践教学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经学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对我校医学类、药学等专业教师参加教学(临床)实践作如下暂行规定:一、专业课教师每学年参加教学(临床)实践累计不少于60天。教学(临床)实践场所包括二甲(含)以上医院、医药企业、学校门诊部等参加的教学(临床)实践。二、医学类、药学等专业教师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每三个学年应定期到三甲医院、医药企业等参加不1
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学(临床)实践。三、医学类、药学等专业课新教师必须在首次聘用期三年内取得本专业执业资格,否则将缓聘或解聘。新教师第一学年在没有授课任务的情况下,原则上到三甲医院、医药企业等参加教学(临床)实践。四、医学类、药学等专业教师每学期结束后,根据本人参加教学(临床)实践的实际情况填写《湛江卫生学校教师参加教学实践登记表》,经教研室评定后,报送主管教学副校长、校长签字后存入本人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考核、工资晋级、职称晋升、外出进修的依据。五、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参加教学(临床)实践。教师无正当理由,原则上要服从学校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教学(临床)实践。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湛江卫生学校教师参加教学实践登记表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教师教学实践暂行规定广东省湛江卫生学校办公室2011712日印发共印38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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