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相对人约谈制度
为落实科学监管理念,促进涉药、涉械单位负责人履行好药品安全管理职责,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意识,提升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水平,特建立约谈制度。
一、涉药、涉械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必须约谈:
(一)发现存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重大隐患,需要警示其自动改正的必须立即进行约谈;
(二)新开办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开办的第一个月内必须进行约谈;
(三)违法违规情节比较严重的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约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必须约谈;
(五)对违法经营制售假劣药械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有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约谈。
二、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了解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宣传药品监管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征求对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建议。
三、约谈形式和要求:
(一)案件查办人员约谈: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以及做出处罚的依据、裁量的标准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并对当事人的疑惑进行解答。
(二)分管领导约谈:掌握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知程度,帮助当事人分析违法的原因,提出整改建议,指导整改工作,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
(三)纪检约谈:向当事人了解具体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行政程序以及是否廉洁、有无违纪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并听取他们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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