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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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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严明学术纪律,进一步促进河南工程学院研和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并结合河南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用于河南工程学院所有教职员工河南工程学院名义发表学术作品和其他形式研究成果的兼职人员、进修教师、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从事学术研究,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惯例,正当行使学术批评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珍惜并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院以及本人的学术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严禁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检索文献,了解他人的有关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的研究成果中直接和间接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要求详加注释,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六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辅助人员等;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他人同意,自作主张,填报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行为。

第七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或专利发明设计人、成果完成人)的署名顺序,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八条 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学术研究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九条 在学术评价工作中,应遵循学术规范,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审和定性。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如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公正评价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对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要发现,应慎重对待媒体宣传。

应保密的研究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第十一条 应以诚实、科学的态度对自己出版的著作、教材等分别注明著、编著、编、主编、译、编译等。

第十二条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十 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篡改、剽窃的不良行为。我们应该抵制和反对以下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

第十六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十八条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二十条 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

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第十条、第十条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第十条、第十条情形的,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罚:警告;记过或取消聘任(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记大过或取消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其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二十条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罚: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罚期限,除第二十二条款中规定的“解聘、辞退开除”处罚之外,一般为1至3年。处罚时间结束,经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报请学院批准,可撤销其处罚,并恢复相应的聘任(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或者恢复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处罚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范的人员,学院将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我院兼职、进修、访问的人员,在我院工作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我院将取消其兼职、进修、访问的资格,并调查结果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处理机构与程序

第二十 成立河南工程学院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任学术道德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学院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科研、教学、行政、发展规划、图书馆工作的副院长学院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部主任和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组成。

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作为学院内外各单位和个人投诉本规范第二条所规定的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单位,并负责学术道德建设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接受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有关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展开调查,并向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 收到投诉后,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应及时会同被投诉人所在系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讨论,必要时可听取被投诉人的解释与申辩,决定是否对该项投诉正式立项调查。

第三十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对该项投诉进行独立专项调查,并向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交专项调查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投诉材料、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提交的专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如投诉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事实成立,则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条款,研究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处罚的意见,并向学院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在正式向学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前,应先将审议结果和处罚建议通知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对审议结果和处罚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要求复议,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应予以复议。复议后被维持的有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根据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罚建议,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处罚决定并通报全院。如被投诉人的该项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款规定的处罚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资助。

第三十四条 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人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时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或审议;投诉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人员或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人员与自己或被投诉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或审议时,经学术道德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三十五条 做出最终处罚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学术不端行为影响较大的,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必要时经学院授权,由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内发布通报或通过社会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披露、批评。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之日之后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查处适用本规范。

第三十 本规范由河南工程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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