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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张加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3-15 18:27:08    下载该word文档



杨霞、张加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
【案件字号】(202034民终885【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燕江毅夫蒋强【审理法官】马燕江毅夫蒋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霞;张加翠【当事人】杨霞张加翠【当事人-个人】杨霞张加翠
【代理律师/律所】刘欣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欣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欣
【代理律所】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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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霞【被告】张加翠
【本院观点】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本案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应当是对上诉人所主张的借款是否实际交付进行审查,上诉人主张以被上诉人两次向上诉人出具借条并作出还款承诺的行为认定上诉人真实履行了出借义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特别授权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本案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应当是对上诉人所主张的借款是否实际交付进行审查,上诉人主张以被上诉人两次向上诉人出具借条并作出还款承诺的行为认定上诉人真实履行了出借义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规定审查案件事实正确,本院在此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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