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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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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4630日校学位委员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规范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四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一项学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相关学院、硕士点有关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细则,规范管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申请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较好成绩。
第六条申请人可向我校研究生专业学位办提出申请,并由专业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人员,不得进入课程学习、论文研究、学位申请等阶段。
第七条申请人在接受资格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
5、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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