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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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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适用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时间】2018-08-09【生效时间】2018-08-09【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2007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www.1clicktong.co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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