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时间:2023-10-07 21:37:09 下载该word文档
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