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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八、船员的概念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的概念九、船长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35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因此,船长是一艘船上的最高指挥者,在航行期间全面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十、船长的职责范围管理和驾驶的职责;维护船上安全与秩序职责;紧急处置职责;公正职责;代理职责;制作法律文书的职责。十一、承运人免责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十二、承运人的义务(不作不合理的绕航)海商法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属于不合理绕航的:49条第二款,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十三、提单的概念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十四、提单的种类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情节提单与不清洁提单;直达、联运和多式联运提单;预借与倒签提单。十五、航次租船合同概念及特点十六、定期租船合同概念及特点定期租船合同,也称期租合同,根据海商法第129“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特点: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的航行和内部管理,并承担船舶固定费用、船员工资、伙食以及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和供应品等。2.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使用船舶,安排船舶营运,船长应听从承租人指示。船舶的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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