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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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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技术骨干稳定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人社就[2015]2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1.05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技术骨干稳定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榕人社就〔2015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2205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技术骨干稳定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奖励的试行办法》(榕人社就〔201257号),办法试行一年来,对重点企业稳定技术骨干,引导在岗人员积极参与岗位提升培训和参加社会保险都起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更好服务企业用工,现就相关完善意见通知如下:

一、奖励补贴对象

在我市龙头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市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中稳定就业,且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的当年度紧缺技术工种目录的技术骨干。

市财政奖励的职工所属企业应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生产,并且税收收入在市级(含五城区)入库的。

二、奖励补贴条件和标准

1、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同一企业社保(含养老、失业、医疗)正常缴费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职工,按补贴年度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60%交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标准,予以一次性一年的奖励补贴;

2、取得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同一企业社保(含养老、失业、医疗)正常缴费满八年以上(含八年)的职工,按补贴年度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60%交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标准,予以一次性二年的奖励补贴;

两项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申请。

三、申请奖励补贴的程序

1、奖励补贴由用人单位集中申请。每年6月和12月,用人单位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金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技术骨干稳定就业社保补贴奖励申请报告》和《申请社保补贴奖励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4)符合奖励补贴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补贴对象名册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库进行比对,核实缴费情况,并将补贴对象名册提交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实。

对非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可提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予以复试。

3、每半年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受理、审核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将补贴拨给市人社局,再由市人社局直接拨付给企业银行账户,企业应及时拨付奖励对象。

四、其他事项

1、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每年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确定紧缺技术工种目录,2014-2015年福州市紧缺技术工种目录定为:数控车工、数控铣工、焊工、钳工、模型工。

2、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区域经济和创业发展需求以及企业用工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稳定企业技术骨干的奖励补贴办法。

3、本办法自2014121日至2016121日止执行。

附件:1、企业技术骨干稳定就业社保补贴奖励申请报告

2、申请社保补贴奖励人员花名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515

附件:1

企业技术骨干稳定就业社保补贴奖励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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