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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市公司发放红利的税收

时间:2019-06-13 11:31:29    下载该word文档

假设2018年分红每股0.1元

三、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股东的持股期限,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相关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含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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