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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个税标准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乂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9月1日开始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计算方法{(总收入)-(五险一金)-(免征额)}X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以总收入5105元,五险一金105为例{5105-105-3500}X0.03-0=45元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3%10%20%25%30%35%45%010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55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1005275555051350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国务院公布新个税法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了减除必要费用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
>>>>>>>>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该条例自2011年9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