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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规定

时间:2015-09-01 10:29:26    下载该word文档

规划局公务接待及会议费管理制度

根据都昌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经费管理有关事项规定;为了加强机关公务接待及会议费的管理,经规划局局班子会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接待:

1、住宿:省市来客原则上自行安排,确需由局统一安排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住宿标准按财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

2、工作餐:来客以公函为准,按规定安排工作餐。实行对口接待,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工作餐每人最高限额标准为:厅局级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餐130元。

3、交通工具,原则上使用规划局的公车,特殊情况下可以租车,但应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按照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4、会议场所,原则上使用规划局会议室。

二、会议接待

1、上级指定召开的会议及日常性的工作会议在局会议室召开。按相关标准做好接待工作。

2、规划系统工作会议,按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并按规定作出安排。

3、项目专家评审会议,要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按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操作。

三、报支要求:

1、所有餐饮住宿费用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禁止现金方式结算。

2、公务接待报支必须要有以下5项附件;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刷卡记录、用餐菜单、餐饮或住宿发票。

3、租车及租用会议室费用报支;需申请单、局主要领导批准单、发票。

四、本规定未涉及的参照财政局的相关文件执行。招商接待按商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每半年应将规划局的接待费用情况进行一次公示。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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