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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方式

篇一:最新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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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96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20.83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150%=8.27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200%=11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5.5×300%=16.5元。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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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综上可知,申请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张某单位以月为周期来结算,他的月工资为960元,在4月份上班总计时间为180小时,其中包括清明节上班4小时,那么他5.5×150%×180-167-4+5.5×300%×4=140.5元。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3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实行需要依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工时制。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
问题: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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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来计算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
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如果缺勤,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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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来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篇二:工资计算公式和方法工资计算公式和方法
法定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休息及法定假日规定:每周休息2天,每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注:休息日的计算方法365÷7/=5252×2/=104天)年工作小时数:250×8小时/=2000小时
季工作日:250÷4季=62.5/季(一年有4个季,3个月/季)季工作小时数:62.5/×8小时/=500小时/月工作日:250÷12月=20.83/月(一年有12个月)月工作小时数:20.83/×8小时/=166.64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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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按照目前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8元计算,如果某劳动者08年春节长假七天都加班,那么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300%=414.9元,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200%=276.6元。08年该劳动者春节期间的总加班费为2351.1元,而调整前应为2444.5元,降低了3.8%左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
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季工作日:250÷4季=62.5/月工作日:250÷12月=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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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三、20003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篇三: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人事管理畅谈录(八)
畅谈简介:有很多企业,遇到的人事管理方面的问题其实是差不多的。我们将其中的热点问题,逐个剖析透彻,从政策上找依据,从实务中找案例,将整个问题从上到下,从前到后分析清楚。这样,在人事劳资管理的执行过程中,您就会感觉更加顺畅。做到有法可依,有情可讲。在这里特别鸣谢夫子曰先生对本网站的大力支持。
问:加班基数是多少?最低工资、最低小时工资,月天数是21.75是多少?
答:要理顺是否加班,加班基数,加班天数计算,什么是最低工资和最低小时数,我们需要慢慢分析:
一、判断是否加班的依据,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是不同的。按照劳动保障部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制度计薪日也从原来20.92天改为21.75天。
国家调整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厘清了制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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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2×2-11制度计薪日”(365-52×2两个概念,原来每月都是20.92天,现在则分别为20.83天和21.75天。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用于日工资、加班工资计算等方面。调整后,加班工资基数等于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来除以20.92略有降低,因此,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在工资基数没有增长的情况下将有所减少。但按照这个方法,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加班费都不会有什么变化。因为法定节假日已纳入计薪体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文最后,我们再详细的讨论这个问题。二、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关系。
依照以上推断,计算小时工资,首先要计算日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1.75小时工资=日工资/8=月工资/21.75/8目前,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这个目前已经调整了,请大家注意】计算方法就是:
800/21.75/8=4.5977,四舍五入为4.6/小时。
其中,有一些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其中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
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所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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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工资和最低小时工资,应该是在扣除以上内容之后拿到手中的。三、不同劳动情况,不同工资标准。
1、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实行非全日制的从业人员,最低小时工资肯定会高于执行标准工时的从业人员,具体要看各省市的规定。如北京市,是9.6/小时。
2、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得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四、最低工资与加班工资基数的关系。
对于加班基数就是最低工资基数的说法,肯定是不准确的。现在如果要咨询法律或者其他机构,给的说法,都是应该按照职工本人的上年月均工资来作为基数,但是在规定中,一般不会有这么明确的词汇,因为,毕竟基数的不同导致企业工作量加大以及人工成本加大,所以,现在很多企业,都通过工会或者职代会,职工大会的形式,确定下来一个基数或者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作为基数计算,这也算是折中的方法。毕竟现在经营企业也不容易,还是应该互相体谅。再次以北京市举例,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于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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