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5]21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13
【实施日期】2005.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闽政办[2005]2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中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我省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金融稳定工作的重要性
金融稳定事关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稳定大局,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客观要求。当前,我省金融运行总体健康平稳,对经济社会支持贡献明显,但也存在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有的成为影响我省经济金融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警觉,充分认识,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与维护本地区金融稳定结合起来,充分考虑金融风险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影响,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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