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活动,不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在全市大中型商场超市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坚持 "政府鼓励倡导,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张家口市内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
本指引所称线下,是指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且于线下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实体店。
本指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个人。
第四条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 7天)、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
第五条鼓励经营者作出更高于以上标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六条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需向当地组织实施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线下无理由退货申报表》,市场监管部门对材料真实性及承诺内容是否符合 本指引要求进行核对,并指导经营者,制作"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公示牌。
第七条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将承诺内容与诚信经营承诺一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进行公开展示,为消费者提供指引。
第八条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者及其营业人员应主动向消费者详细说明本店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退货时限及退货条件、退货程序等注意事项。
第九条鼓励经营者在销售无理由退货商品、向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凭证上,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
店内应将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做好相关标记,方便消费者辨识。
第十条鼓励经营者设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
第十一条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如票证遗失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认。
第十二条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出具购物小票当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十四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
第十五条无理由退货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后,经营者于10日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遇非一般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实体店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十八条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第十九条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其余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90号令)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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