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8]2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5
【实施日期】2018.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8〕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6〕31号)精神,按照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要求,结合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以下简称“南山试点区”)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南山试点区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保护优先”核心主题,牢固树立“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国家公园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为基础,以实现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为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探索建立可持续、可推广的创新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生态补偿规范化、制度化,探索一套环境保护、转型升级、民生改善、和谐发展的“南山模式”。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逐步推进。做好生态补偿机制与激励型财政机制和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投入的衔接,统筹推动生态保护与产业绿色转型、保障改善民生有机结合,促进南山试点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因事制宜,分类补偿。根据南山的生态要素、资源禀赋特征和发展要求,综合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以及自身条件因素,采用定额、定项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对生态资源保护类项目采用定额分配方式,对发展建设类、科研监测类项目采用定项分配方式。
科学合理,绩效优先。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南山国家公园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示范意义,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办法,积极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等制度机制,实施严格的绩效考核,动态调整补偿力度。
三、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南山试点区建成生态绿色保护、产业绿色转型、社会绿色发展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重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架构、持续稳定的补偿资金、规范高效的补偿规则和衔接紧密的补偿程序,形成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新体制机制,有效解决多头交叉重叠、碎片化管理的问题,切实保护好南山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四、生态补偿的范围和内容
(一)补偿范围。本补偿机制适用于试点区所覆盖全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湖南南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金童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两江峡谷国家森林公园、白云湖国家湿地公园等4个国家级保护地,具体面积以省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准。
(二)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五类:一是以保护生态平衡、修复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多样性为主的生态保护类项目;二是以保护现有自然、人文资源为主的资源保护类项目;三是以防控和监测动植物资源为主的科研监测类项目;四是以教育事业发展、农牧民生产性补贴和生态保护性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民生保障类项目;五是以探索多元化补偿模式为主的创新探索类项目。
1、生态保护类。包含但不限于公益林、退耕还林、天然湿地、天然草场、耕地、江河湖库水域水体以及生态移民搬迁。
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科学划定生态公益林面积和四至边界,合理制定补偿标准。探索政府“赎买”和“租赁”集体公益林的模式,提升林农资产性收益。探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为质押标的融资新模式。
草畜平衡补偿。加强草场资源监测,根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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