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 法律关系: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3.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4.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5.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6.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7.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解答:
1. 简述法的效力层次及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解决方式:送请主管机关解释或者裁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之间及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2. 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1)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或其他财产出资。而普通合伙人则不受上述限制,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
(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且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还可以将其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 简述公司解散的原因及清算程序。
解散原因:(1)一般原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2)强制原因:主管机关决定,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3)请求解散: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清算程序:(1)成立清算组。(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3)清理财产,清偿债务。(4)分配剩余财产。(5)清算终结。
4. 简述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区别。
答:1.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同:和解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原因相同,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超过全部资产;重整原因较之为宽,即债务人有不能支付的危险和可能时,便可对之开始重整程序。
2.程序开始的申请人不同:和解申请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特权,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对于重整,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出。
3.效力不同: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只能对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发生效力。重整制度不同,只要依法进入重整程序,其效力及于所有债务人。此外,重整程序的效力优于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
4.目的不同:和解采取的方式是消极预防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其实质是重在清偿。重整程序是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
5. 如何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1)两者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责任人违反了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责任人违反了基于合同产生的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情形下,合同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往往是合同不能依法成立,或成立后无效、被撤销等情形,缔约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致使对方信赖利益受损。
(3)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产生于缔约阶段,即合同成立前,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后但为生效也会产生该责任;违约责任一般产生于合同生效后的履行阶段。
(4)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得由当事人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亦为法律业已规定。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方法等,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5)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须责任人主观具有过错,并且过错与导致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合同当事人具有违约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损失,不管主观有无过错,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6)免(减轻)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在当事人混合过错的情况下,通过过失相抵,减轻责任。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有法定和约定之分,法定免责事由主要为不可抗力,当事人亦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免责事由。
(7)赔偿损失的范围和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损失弥补信赖利益的受损。违约责任则可以通过诸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法则等方式弥补履行利益的损失。(8)行为形态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行为形态主要表现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欺诈缔约,擅自变更,撤回要约,因一方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违约责任的形态主要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具体包括迟延履行、瑕疵给付、提起履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等情形。
案例分析:
一.答:1.该合伙企业是有限合伙企业。
2.丙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甲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在合伙协议为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甲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而退伙,但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和合伙人。
丁的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甲乙丙丁对债权人王某的请求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 答:1.作为债务人应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作为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有: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包括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保费用的缴纳情况。
3.抢先清偿的行为是无效的,债务人申请破产到清算完毕期间,债务人财产不得有任何处分。
4.法定规定报纸上公告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时间再后退15天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无明确规定的按3个月再后退15天才能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三. 答:1.甲企业传真订货属于要约邀请,乙企业报价属于要约,甲企业回复报价属于承诺前阶段。
2.买卖合同成立,虽然甲乙企业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乙企业发货给甲企业,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属于行为默认,所以合同成立。
3.乙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法律规定乙企业可行使一年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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