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 间 合 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以互惠互利为原则,就乙方作为甲方居间人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居间业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 在长安银行进行存单质押业务,总金额为22000万元(贰万贰仟万圆整)贷款,促成甲方与长安银行就前述委托事项签订合同。
第二条 服务区域和排他性
1.乙方居间服务的区域为西安地区。如有违反,甲方有权随时取消本合同。
2.乙方所介绍之长安银行方书面确认后,甲方亦不得以直接方式绕过乙方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除非乙方同意或乙方已放弃该业务。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将与第一条同类或相似的委托事项给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第三条 服务内容
1.乙方委托长安银行给甲方进行存单质押业务办理,甲方视乙方要求协助接触洽谈。
2.乙方对其介绍之银行提供:
(1)业务办理前委托事项解说;
(2)合同达成签署流程指引。
第四条 委托事项瑕疵
由甲方交付之委托事项若有瑕疵,由甲方自行对长安银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 付款
1.经乙方介绍成交的,甲方于合同成立并完成放款50%后于当日内支付乙方佣金数额为长安银行此次存单质押贷款放款总金额的2.5%。
2.乙方履行本合同及居间活动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日至 日终止。
2.正常情况下,若任一方有特殊原因,欲提前终止本合同时,应于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后,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西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条款独立性
如本合同包含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个合同的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变更与补充
1.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业务终止或带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合同;
(2)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于 日在 省 市 区(县)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