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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生活垃圾和病死猪跨区域处置补偿管理办法【模板】

时间:2023-03-17 00:46:21    下载该word文档

**市生活垃圾和病死猪跨区域处置补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
为推动**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建立**市生活垃圾和病死猪处置设施终端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平衡区域生态环境影响,缓解生活垃圾和病死猪处置压力,按照“谁输出、谁补偿,谁接受、谁受偿”的原则,逐步推进**市生活垃圾和病死猪跨区域处置的生态补偿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和病死猪跨区、县(市)处置,适用的处置设施终端包括生活垃圾焚烧、生活垃圾填埋和病死猪无害化等处置设施终端。
本办法中适用生活垃圾、病死猪跨区域处置的处置终端设施见附表动态名录,未列入或已列入处置终端设施的,可自行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登记进入或退出。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的生态补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病死猪跨区域处置的生态补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活垃圾、病死猪处置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监管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生态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补偿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生态补偿费缴纳管理,受偿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生态补偿费使用、管理、监督、预决算和绩效评价管理、设施周边群众协调和维稳、各相关单位联络等工作;均应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补偿费收缴计算方法
生态补偿费根据受偿地处置设施终端接收跨区域处置的生活垃圾或病死猪总量与相应生态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受偿地生态补偿费=受偿地处置设施终端接收跨区域生活垃圾填埋处置数量×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生态补偿费标准+受偿地处置设施终端接收跨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数量×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生态补偿费标准+受偿地处置设施终端接收跨区域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生态补偿费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适时调整生态补偿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及时公布,并抄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生态补偿费的收取划拨
市综合执法局每年度对全市处置设施终端接收跨区、县(市)处置的生活垃圾数量进行统计汇总,按生态补偿费标准计算补偿地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费,并分别提交给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由市财政局向各区、县(市)财政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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