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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2-11-09 22:25:13    下载该word文档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第一条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牌、牌匾、霓虹灯、灯箱、标识牌、招牌、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电子显示牌(屏)、布标等设施。1/2
第四条下列行政许可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一)轻轨、地铁车站及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二)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三)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200米及出入口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四)海河两岸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五)外环线以内的铁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及车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六)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5片繁华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七)外环线内侧200米、外侧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八)14条放射线、入市口、迎宾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九)外环线以内利用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十)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及重要节日、迎宾、经贸、庆典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设置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第五条申请设置户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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