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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深圳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1 03:43:00    下载该word文档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按照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结合深圳地铁实际,特制定本法。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建设”)所管理的工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相关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包括建设单位抽检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主要指监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钢筋、试块、防水材料等工程材料取样送检。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专项检测单位由建设单位指定或直接委托。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第八条。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行名录制(详见附件),参建单位应在名录内选择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名录由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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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设立和维护,进行动态管理。
名录内检测单位无法进行的检测项目,按程序审批后,可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按照合同约定,下列项目须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下称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一)专项检测项目。
(二)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送市检测中心,以市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为准。
(三)现场出现质量问题的结构,委托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四)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见证送检的30%送市检测中心。(五)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数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或数据)。
第七条建设、检测、监理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章检测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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