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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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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ADMINISTRATIVETRIBUNEVol16.No2.2009(SerialNo92)>>>>行政论坛
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探析
陈发桂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法学部,南宁530022)
摘要:网络环境下公民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对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公民通过网络形式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中面临的困境表现为:司法机关对网民的诉求缺乏有效的网络回应平公民无序化及非理性的参与、缺乏制度和程序保障的参与、忽视对司法程序关注的参与,将严重影响法院审判的台、
独立自主性及造成司法裁判在吸纳民意时面临巨大困境。要解决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的现实困境,就必须强化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网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通过规范网民的参与形式、规范网络民意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加强司法网络平台的建设,使公民与司法机关在网络环境中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
关键词:司法民主化;网络环境;公民参与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460X(2009)02-0049-04
网络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是指社会民众借助网络表达自己对司法的意愿、参与司法活动以达到影响或改变某一司法决策的一种政治行为。公民在网络参与中,网络是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工具、方式和途径,是公民参与的基本载体。网络媒体的兴起,在信息技术层面上为普通公众参与司法民主网络论坛,无数民众可以化进程提供了某种可能,透过博客、绕开传统的信息渠道所设置的表达壁垒,直接表达自己对司法的看法。中国网络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广泛而深入的关注,已经产生了让司法机关在作出裁决前不得不充分考虑民意的效果,从而使民意能有效地参与甚至控制社会事件的走让中国网络公民对司法活动的表达与监向。Web2.0的出现,
督具有广泛的网络话语权,并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参与到实现司法民主化的进程中,使司法活动不再被人为地笼罩在神秘的面纱之下,公民与司法机关的深度互动,有助于实现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望,最大限度减少涉法上访事件,使和谐司法的愿景得以实现。亨廷顿有过一个著名的政治公式:社会参与的程度越高,参与的意愿越高,而参与的制度化程度越低,则政从我国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民主化的现状治越不稳定。[1]
来看,参与意识及参与行动已越来越强烈,但应当将网民参与有序地组织起来,使网民的参与在规范化的境况下进行。同时应该更多地在司法体制内通过网络展示司法行为以达到吸纳由民意的目的,加大网民对司法行为形成的参与力度。当然,于网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目前普
收稿日期:2008-11-15
遍存在的网民参与制度化与规范化建设滞后等问题,随着社会法治水平及制度化的不断提高,将会逐步得到完善。
一、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的现状
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改变了中国的一部法律,到“沈阳老大”刘涌的判众多网民的口诛笔伐,改变了法院对决,再到2007年因广大网民的强烈关注及其他力量促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许霆案”上作出重大改判的行动,这些引起社会公民广泛关注、引发法学界人士激烈争论的法律事件,为我们研究司法民主化进程中公民通过网络参与的现状及困境问题提供了典型的司法素材和研究样本。
第一,基于对司法个案公正裁决的关注而引发网民的广泛参与。对于近年一些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具体个案,在司法决断的形成过程中网民参与的热情及程度都是前所未有的,网民的参与深刻影响着法官审判的独立自主性及案件发展的变数。比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南京市徐寿兰与彭宇相撞案,一审法院判决彭宇补偿徐寿兰损失的40%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