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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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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ADMINISTRATIVETRIBUNEVol16.No2.2009SerialNo92行政论坛
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探析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法学部,南宁530022
摘要:网络环境下公民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对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公民通过网络形式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中面临的困境表现为:司法机关对网民的诉求缺乏有效的网络回应平公民无序化及非理性的参与缺乏制度和程序保障的参与忽视对司法程序关注的参与,将严重影响法院审判的
独立自主性及造成司法裁判在吸纳民意时面临巨大困境要解决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的现实困境,就必须强化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网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通过规范网民的参与形式规范网络民意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加强司法网络平台的建设,使公民与司法机关在网络环境中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
关键词:司法民主化;网络环境;公民参与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460X200902-0049-04
网络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是指社会民众借助网络表达自己对司法的意愿参与司法活动以达到影响或改变某一司法决策的一种政治行为公民在网络参与中,网络是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工具方式和途径,是公民参与的基本载体络媒体的兴起,在信息技术层面上为普通公众参与司法民主网络论坛,无数民众可以化进程提供了某种可能,透过博客绕开传统的信息渠道所设置的表达壁垒,直接表达自己对司法的看法中国网络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广泛而深入的关注,已经产生了让司法机关在作出裁决前不得不充分考虑民意的效果,从而使民意能有效地参与甚至控制社会事件的走让中国网络公民对司法活动的表达与监Web2.0的出现,
督具有广泛的网络话语权,并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参与到实现司法民主化的进程中,使司法活动不再被人为地笼罩在神秘的面纱之下,公民与司法机关的深度互动,有助于实现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望,最大限度减少涉法上访事件,使和谐司法的愿景得以实现亨廷顿有过一个著名的政治公式:社会参与的程度越高,参与的意愿越高,而参与的制度化程度越低,则政从我国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民主化的现状治越不稳定1
来看,参与意识及参与行动已越来越强烈,但应当将网民参与有序地组织起来,使网民的参与在规范化的境况下进行同时应该更多地在司法体制内通过网络展示司法行为以达到吸纳民意的目的,加大网民对司法行为形成的参与力度当然,于网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目前普
收稿日期:2008-11-15
遍存在的网民参与制度化与规范化建设滞后等问题,随着社会法治水平及制度化的不断提高,将会逐步得到完善
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的现状
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改变了中国的一部法律,沈阳老大刘涌的判众多网民的口诛笔伐,改变了法院对决,再到2007年因广大网民的强烈关注及其他力量促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许霆案上作出重大改判的行动,这些引起社会公民广泛关注引发法学界人士激烈争论的法律事件,为我们研究司法民主化进程中公民通过网络参与的现状及困境问题提供了典型的司法素材和研究样本
第一,基于对司法个案公正裁决的关注而引发网民的广泛参与对于近年一些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具体个案,在司法决断的形成过程中网民参与的热情及程度都是前所未有的,网民的参与深刻影响着法官审判的独立自主性及案件发展的变数比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南京市徐寿兰与彭宇相撞案,一审法院判决彭宇补偿徐寿兰损失的40%45876.36元后,针对判决的合理与否公民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参与,公民的广泛参与将彭宇案向高潮,以至该案成为十七大和两会中的话题原则上,是亲自审理案件的法官,就没有资格认定案件的判决一旦某个具体的案件引起公民的兴趣,通过互联网对这个案件进行议论和评价就在所难免,这样一个普通的个案就可能上升
作者简介:陈发桂1972男,广西灌阳人副教授,法学硕士,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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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卷,总第92XINGZHENGLUNTAN行政与法行政论坛2009年第2
为社会公共事件,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往往出乎人的意在公民参与的群体中,作为法律专家群体的参与主要是就案论案,期望通过参与该个案的讨论为他们提供一个典型的司法素材和研究样本,以此推动法治的进步对于许多非法律人士这一群体来说,参与个案的讨论,更多地是一种基于对个案的关注或对整个司法环境持一种悲观失望的态度,又刚好有这样一个具体的个案印证了他们一贯以来的想彭宇案充分反映出当前具体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网民参与的深度及其产生的影响
第二,基于司法解释立项动议权的行使而引发网民的积极参与20073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皆可推动司法解释立项的机制后,广大网民从推动中国司法民主化进程的愿望出发进行了广泛的参与北京市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所的熊伟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村委会成员被撤换停职诫免等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做出司法解释的立项建议2熊伟的建议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司法解释的立项计划,标志着公民通过网络等形式参与抽象司法行为的民主化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尽管学者对此表示的只是谨慎的乐观中国目前网民的数量已经达2亿之巨,最高法院通过网络的形式公布拟立项的司法解释,如果能取得广大网民的支持和认可,有助于减少生效的司法解释在具体执行中所遭遇的社会阻力,同时也可减少司法解释朝令夕改的尴尬最高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解决或者缓解可能存在的问题民主化显然是其追求的目标之一在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是2003年以来的不成文惯例,但将公民的动议列为司法解释的来源之一,却是最高法院的一项创举,特别是不限于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任何公民或组织皆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议司法解释的制度,实在是首创这似乎是最高法院抽象司法行为民主化的具体体现,意味着司法解释的议程设置引入了民间力量,如果说公开征求意见只是在最高法院已经确定司法解释主题的前提下,吸纳和考虑各个利益集团代言者的进言,那么将公民的动议列为司法解释的来源之一,无疑是允许民间力量影响最高法院对司法解释主题及日程安排的设定
的回应;自由无序且非理性的网络参与迅速扩张;缺乏制度程序保障的参与和制度化的参与并存;体制外的参与的博弈能力明显薄弱,参与状况的复杂化导致司法民主化进程中遭遇种种的现实困境
第一,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网民参与的困境之一:由于司法机关对网民的诉求缺乏有效的回应平台,使网络公民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无法形成无论是网民针对具体司法个案公正裁决的诉求,还是对司法解释立项动议权行使的诉求,司法机关应当给予有效的回应,这样才能建构起网络公民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关系,最终营造一个和谐的司法氛围就网民对具体司法个案公正裁决的诉求而言,由于司法机关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网络平台对网民的诉求予以有效回应,因此无法消解网民对具体司法个案裁决公正的质疑例如遭到网民及社会各界一片质疑的许霆案彭宇案主要原因在于广大网民无法通过网络平台直视庭审的具体过程,一旦裁决在事实认定或具体量刑上遭到部分网民的质疑,那么对其他网民必将产生巨量反映,一个普通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将由此上升为一个社会公共事件司法机关针对网民的质疑因为无法通过网络这一有效平台予以回应,因此采取的应对策略只能是要么保持沉默,要么是寻求上级司法机关党委及政府的支持,最终丧失了司法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自身的处境在网民及社会各界的质疑中更加被动,网络公民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关系无法真正建立
第二,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网民参与的困境之二:如果网络话语权沦为网民的宣泄渠道,那原本支持正义的网络话语权就会成为非理性表达的工具网络新技术的出现,让传播话语权分散到无数匿名的网民手里,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留性和互动性等特点,网络所汇集起的社会力量,从其诞生之日起便呈几何级数的速度发展,如果对日益强大的网络力量缺乏有效的引导和规范,原本支持正义的网络话语权将沦为公众非理性表达的工具正如美国学者克利福特·斯托尔网络是历史上存在的最接近真正的无政府主义状态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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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东西。”在网络赋予中国网民可以无所顾忌地对自己关
注的司法个案进行表达和监督的同时,许多网民的积极参与只为获得一种价值观上的心理满足他们与案件中的当事人素昧平生,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也不会对他们的个人生活产生什么影响他们只是沉浸于和万千同道一起,追寻案件的疑点揭开案件的黑幕以获取一种替天行道的快感,仿佛自己的价值被肯定,自己的价值观被承认网络的力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强有力的验证,但如果这股力量没有理性的驾驭,对正常的司法活动的危害将是危险的网民的激情可以将中国的司法进程推向民主,也可能将它推向狂热与对抗
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面临的困境
社会转型期利益结构分化及利益矛盾使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的意识行为取向呈复杂状态从参与方式看,复杂状况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对网民的公正诉求缺乏有效
引自法学家张卫平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对公众参与彭宇案的行为所作的相关评述,200843南方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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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ADMINISTRATIVETRIBUNEVol16.No2.2009SerialNo92行政论坛
第三,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网民参与的困境之三:网民对司法审判活动广泛而持续的参与容易造成司法独立自主性的丧失公民通过互联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在我国目前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因为从我国当前司法的角度来看,极少数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业务素质低下,一些案件的审理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判决有误,其效率和公正性常常使公民产生疑关系案常常不断,虑;有些司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人情案实现司法公正常常需要外部因素包括舆论的推动社会民众借助网络这一平台,往往将某一普通的鲜为人知的个案,过网络使其上升放大为社会公共事件,通过网络对信息的无限传播,使广大网民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到个案的司法进程中除了当前网民之所以热情高涨地参与到司法进程中来,信息壁垒相在中国网络媒介还是一片较为宽松的公共空间
对脆弱政府掌控也相对艰难之外,针对中国的司法现状进行广泛的参与,网民确有其心理市场的需求,人们对人际关系的不信任,对法官的不信任,通过某一个案刚好可以找到一个宣泄的渠道但法官在审理那些已经上升为社会公共事件的个案中,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当前中国特定的政治语境中已经超出了其拥有的司法技术所掌控的范畴,裁决的结果就不仅仅考虑的是法律效果的问题,更多的是要顾虑裁判对社会稳定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对该个案进行关注的主体,也许已经被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所关注,这对中国当下的法官承受的政治压力是非常大的,法院的判决肯定会受到极大的影响,由此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丧失其独立自主性也就在所难免了
第四,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网民参与的困境之四:网民的参与更多的是关注司法裁判的结果,不利于从根本上促进司法公正当前在我国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网民的参与更多的是关注实体公正而非程序公正,这样的参与难以对司法裁判的程序公正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以沸沸扬扬的许霆案为例,着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判决结果的产生而暂时告一段落,这似乎是网民进行广泛参与的胜利结果事实上,对许霆以盗窃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中的量刑是如何形成的问题,才是广大网民应该关注并广泛参与的核心问题,而法院在这一问题的形成程序上却难觅网民参与的影子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中的量刑问题不接受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社会公民也无法对法庭的量刑结论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因为法庭不是在公开的法庭上完成量刑的决断过程,而是在法院办公会议室等私密场所单独决断在许霆案的重新审理过程中,法庭对于量刑问题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而公民关注该案的焦点正是法院在原审中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这一问题,遍认为法院的原审判决在量刑上有失偏颇公民持续关注该案就是希望法院能在重审过程中充分展示法院是如何纠正原审有失偏颇的量刑问题的,由此体现法院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慎重性,也体现司法决断过程中充分吸纳民意的民主性,但法院对量刑却是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完成的,
充分说明当前我国司法民主化进程中公民参与所关注的问题偏离了司法民主要行进的基本方向
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的路径选择
我国当前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期,法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和情况是以前从来没有的,在中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法院的权力和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从司法正当性的角度而言,司法在决断时应当充分吸纳民意和反映民就是要通过规范网民的参与形式,规范公民通具体而言,
过互联网对审判活动进行表达和监督的制度,使司法在民主化进程中能真正体现民意并反映出司法与公民的互动关系
第一,规范网民的参与形式,使民意真正能在司法程序是公民个人或组织中得到体现网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
依法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直接或间接地对司法的制定断及效果表达个人或集体的利益意愿和主张,从而影响司法进程的行为网民参与司法进程的方式,直接影响到司法民主化的效果鉴于当前网民在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的非正常形式,已经影响到司法审判的自主独立性及其社会效应,笔者认为,应当规范网民的参与形式,而要有效规范网民的参与形式,必须实现两个方面的转变:
一是网民应当从无序化非理性化参与转变为规范化理性化的参与随着自由无序的网络参与的不断扩张,很多公民利用网络这一平台,肆意宣泄自己对整个司法环境及法官不满的情绪,不仅没有达到参与的正当目的,反而扰乱了整个公民参与的秩序由于网络具有不可控制的特性,任何人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如果要对其进行追究,从当前的技术培养公民理性化的参与角度来讲,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因此,道德,并成立独立的网络调查机构,对分散的网络民意进行收集整理,使之成为规范的共同体并使杂乱无序的网络民意在经过规范化后,能够在司法决断中具体体现出来
二是网民的参与应当从对实体结果的关注转变为对具体程序的关注由于我国目前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反映到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中也是这样许霆案为例,网民关注的是原审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这一量刑结果,而较少去探究这一实体结果是如何得来的最高法院原院长肖扬说过,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实讲的就是得出实体结果的具体程序的重要性如果说许霆案的改判是一种公正,那么实现的过程网民到底看到了什么?所以,公民对司法个案实体结果的关注,无助于司法公正实质性的提升,只有转变为对司法个案具体程序的关注,络民意才能在影响司法裁判确保司法公正中得到真正体现
第二,规范网民对司法活动的表达与监督,使公民的表达权监督权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权在制度化框架内形成良性网络媒介对司法裁判的监督向来是一个互动关系在我国,
备受争议的问题,因为中国汹涌的民意对法官的影响力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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