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1. 【案件来源】如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
2. 【立案号】由政策法规股统一编号,形如“2013-1”
3. 【立案部门】如监察大队、执法大队、乡镇监察中队、城区监察中队等
4. 【案由】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类别+案”,如“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案”、“涉嫌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案”、“涉嫌违反排污收费制度案”、“涉嫌违反现场检查制度案”等。
5. 【当事人信息】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经掌握的当事人信息;尚未掌握的,可不填写
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经营字号的应注明登记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6. 【案情简介】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经掌握的案情信息;尚未掌握的,可不填写。
一是案件来源信息。如检查发现的填写检查机关、检查时间、地点和检查结果;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的填写收到时间和反映的情况(投诉人姓名可不填);媒体披露的填写媒体名称和期号;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填写收到时间、机关名称。
二是违法行为信息。如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等基本情况;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初步判断。
7. 【立案理由】如初步判断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注意事项
(一)立案应当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四项条件: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3.属于本机关管辖;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立案审查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调查取证,然后7 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四)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属其他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