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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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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渝社险发〔200868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59号),现将我市调整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缴费基数调整办法

    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9年及以后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对20091月及以后的月缴费基数标准,可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确定。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会保险局)开设的个人参保专门工作窗口(以下简称工作窗口),应在完成20091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前(原则上为2009120前,下同),与需要申请重新选择2009年及以后年度月缴费基数标准的个人参保人员重新签订《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申报协议》)。

    (二)对截至上年末仍参保缴费,在完成20091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前,未重新签订《委托申报协议》的个人参保人员,工作窗口可暂按以下办法确定其20091月及以后的月缴费基数标准:

    1. 2008年度月缴费基数标准低于200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个人参保人员,其20091月起的月缴费基数标准,暂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 2008年度月缴费基数标准为200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个人参保人员,其20091月起的月缴费基数标准,暂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三)个人参保人员在完成20091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后重新签订《委托申报协议》。申报其2009年及以后年度月缴费基数标准的,区县社会保险局应根据《委托申报协议》选定的月缴费基数标准,对其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月缴费基数进行维护,对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结算后实行多退少补,并纳入办理之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

    (四)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个人参保人员当年的月缴费基数暂按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月缴费基数标准确定,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当年1月至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月的缴费基数,按规定办理结算,并纳入办理之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

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需要办理中断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休除外)的个人参保人员,其当年1月至申报办理中断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之月的月缴费基数标准,按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五)个人参保人员重新签定《委托申报协议》后,其签定《委托申报协议》当年的月缴费基数标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以后年度月缴费基数标准的,应在次年120日前到参保地工作窗口申请办理变更有关手续。

    三、本次调整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区县社保局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做好细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个人参保人员及时知道本通知的有关精神,以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

 

    附件: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

 

 

○○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正面)

 

个人编号:

 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

 

个人参保人员:                               (以下简称甲方)

代收代缴机构:                               (以下简称乙方)

                                   社会保险局   (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本人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乙方为其办理的储蓄存折或卡作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户头,并保证按时足额存款缴费。

    二、乙方应为甲方及时办理储蓄存折或卡,并按地税部门委托协议规定及社会保险局提供的征收计划按月为甲方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甲方应如实向丙方申报以下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存折或卡号

 

20    年及以后年度的月缴费基数标准,本人选择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确定。

四、甲方申请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丙方审核同意,可从      日补缴至       日,月缴费基数标准按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确定(如申报的月缴费基数标准各年度不同,另附表申报后由丙方按规定核定)。

五、丙方应对甲方申报的信息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及时为甲方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申报的有关手续,同时对办理有关业务的资料按规定整理、存档。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期双方无异议,本协议继续执行。

七、本表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对本申报表及有关告知事项内容认可并签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反面)

 

有关告知事项:

   

    (一)甲方应按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及时足额存储到本人委托代扣代缴的存款户头上,以确保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缴纳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二)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仍按上年度的月缴费金额缴纳,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确定当年的月缴费基数。为确保足额缴费,甲方应在每年1月适当存入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用于缴纳本人当年新的月缴费和补缴当年1月至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月的差额部分。

    (三)为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甲方应连续缴费至退休之月(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11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11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甲方因被企业招用或变更参保地的,应及时向丙方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甲方可通过打印本人缴费存折或刷卡等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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