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福建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15
【实施日期】1999.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
福建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1999年7月15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委、省政府决定把整顿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继续列入199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电价整顿工作,全面完成今年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省政府决定对1999年全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继续实行目标管理。现将有关工作目标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顿的目标和任务
1999年整顿农村电价的目标是:全面落实农村电价降到每千瓦时1元以下;全省农村电价平均水平在1998年公布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5-8分,结合我省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巩固和发展整顿农村电价取得的成果,严禁变相加价回潮,坚决消除死角。
为完成上述目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努力完成以下几项主要工作任务:
(一)坚决清理价外加价收费。认真执行国家计委、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清理价外加价收费行为的通知》精神,从源头开始层层清理除国家规定外的任何随电价征收的各种基金、附加费。
(二)重新审定公布农村电价水平,确保过高的、不合理的农村电价水平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根据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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