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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技岗位设置参考条件1

时间:2012-03-22 16:34:12    下载该word文档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参考条件

正高的二、三级岗位,副高的五、六级岗位,和中级的八、九级岗位用于学科带头人、拨尖人才、重点人才培养对象、业务骨干等,主要依据人员在单位业务(学科)建设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资历而定。

按实行最高等级岗位设置控制的要求,拟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的参考条件如下:

正高级岗位,设置单位有高校、科研院所、较大的医疗机构

一级,院士、全国一流学者,暂不设

二级,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三级,学科骨干

四级,一般正高级人员

副高级岗位,设置单位有中学、高专、技校、工程技术机构

五级,省级骨干教师、主要技术骨干

六级,学校各专业教研组骨干教师、重要技术骨干

七级,一般副高级人员

中级岗位,设置单位有小学

八级,拥有中级职称的主要业务骨干

九级,拥有中级职称的重要业务骨干

十级,一般中级人员

初级岗位,可根据岗位的重要性或任职年限要求两种方式来划分,十一级、十二级之比按1:1掌握,一般不再根据不同行业类别进行调整。

十一级,主要青年业务骨干,任职年限较长的初级人员

十二级,一般助理级人员

十三级,员级人员

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设置(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参考以上条件,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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