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团队计酬型传销行为应如何定性作者:蔡勇 季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2期
编者按:(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增补为
一、基本案情
2008年初,甲经人介绍加入了“仟亿国际贸易公司”,该公司是一个所谓“无店铺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以推销西服和化妆品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3800元购买一份产品(每人最多购买11份,第一份为3800元,其余每份3300元,无任何产品)获得加入资格,成为E级实习业务员,并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E级实习业务员、D级业务组长、C级业务主任、B级业务经理、A级高级业务员。在成员管理上,谊组织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购买产品的份数作为升级和返利的依据,h,K传销组织的人员只填写产品订购单,并不涉及实际货物,不存在货物流通。同时,要hA,谊传销组织至少需要购买一份产品,才有资格介绍他人加入。将其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下线购买的产品份数累计到上线名下。每hA,一个人缴纳入门费3800元,其上线D级业务组长获得一定数额的直销奖,C级、B级和A级分别得相应的奖项。
2008午期间,甲到处游说亲戚朋友参加该传销组织,到2010年案发时,甲已经发展下线人员达百余人。井升任为B级业务经理,负责领导管理谊组织的一个“会场”(每个“会场”管理十几个C级业务主任)。
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乙、丙、丁、戊等人先后加入“仟亿国际贸易公司”,各自直接发展了下线22人、20人、19人、17人不等,井升级为D级业务组长,非法经营数额涉及均迭5万元以上。
二、分歧意见
本案是一起兼有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模式的综合性传销活动。被告人甲无论在领导管理传销活动人员上,还是在发展下线人数、层级等方面,均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此点并无争议。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