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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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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测评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年评优评奖、扶贫助学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三个方面。

  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社会实践效果及组织管理能力等。

  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效果、专业技能及科研水平。

  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各级各类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品德测评得分占20%,学业测评得分占65%,文体测评得分占15%。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得分=品德表现测评得分+学业表现测评得分+文体表现测评得分。

  学校依照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

  第四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五条 品德表现测评主要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个人品德表现总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全班品德表现的最高分×20

  第六条 品德表现基本分满分为60分。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学校正常秩序,关心国家大事,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不参加非法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等活动。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无违法违纪行为,并敢于批评违法违纪的人与事。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自觉、刻苦、成长意识强,无旷课、迟到及早退现象,考试不作弊。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爱护集体荣誉,热心集体服务,努力完成党、团、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

  (五)自觉参加劳动课,不怕苦、不怕累,积极打扫宿舍及卫生包干区的清洁卫生,认真按要求整理个人的内务。

  (六)发扬团结互助精神,与同学关系融洽,尊敬师长,待人有礼貌,谦虚好学,生活简朴。

  (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节约水电,讲究卫生,按时作息。

  第七条 品德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表现突出,受到学校、系通报表彰者,以文件为依据,分别加85分。

  见义勇为,受学校、系表彰者分别加53分。

  争做好事、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根据表现按优、良、中等级分别加321分。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三下乡、社会调查、科技创新等),被学校评为积极分子的加3分。

  (二)报名参加无偿献血但因体检不合格未献血者,加1分;无偿献血者,加3分。

  (三)学校、系学生干部按表现突出、好、较好分别加543分;班级学生干部、学生会干事及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按表现突出、好、较好分别加432分。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包括思想教育、社会服务、班、团活动等)按表现突出、好、较好分别加321分。

  (五)凡被学校评为“文明宿舍”,该宿舍每人加1分;舍长加2分。

  (六)被评为学校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的班级成员,本人没有违纪现象的加2分。

  (七)一学期全勤者,加5分。

  以上各项加分由辅导员、班主任给予评价或审定,并以文件或书面材料为依据,建议班级给予加分。以上加分属同一行为者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第八条 品德表现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二)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年级集会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和集体活动(如升旗等)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三)旷课每节扣0. 5分。

  (四)凡违反校纪校规,如违章用电、损坏公物、起哄、晚归、抽烟、酗酒、打麻将、乱丢杂物等,每次扣2分。

  (五)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或党(团)纪律者,受年级公开批评者扣2分,受系通报批评者扣3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5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记过处分者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3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40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

  (六)凡因宿舍脏、乱、差而受学校或系通报批评的,该寝室每人分别扣8分、6分。

  以上各项扣分由辅导员、班主任给予评价和审定,并以文件或书面材料为依据,建议班级给予扣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 学业表现测评主要由基本分、奖励分构成。

计算公式:个人学业表现测评分(基本分+奖励分)/全班学业表现测评最高分×65

  第十条 个人学业表现基本分为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的平均分,补考或重修合格的科目60分计算。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凡在校、市、省报刊上发表文章者分别加146分。  (二) 该学年通过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 / B级或大学英语二级、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分别加246分。

  (三)参加高职高专各项技能竞赛获奖者,校级加5分,省级加7分,国家级加10分。

  (四)该学年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过一级、二级者分别加24分。

(五)该学年获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分别加35分。

(六)本学年度积极参加实习实训、并提供实习实训单位证明者,加4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测评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计算方法:个人文体活动表现总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全班文体活动表现的最高分×15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三项:

(一)参加校内、外文娱活动的积极性;

(二)参加校内、外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三)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情况。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468分。球类比赛每届参赛场次超过4场者,超出部分按每场加1分计算。

(二)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6分,第二、第三名加4分,第四、第五名加3分,第六至第八名加2分;省级获奖者分别加108643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破纪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81015分;系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三) 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468分。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分别加6432分;省级分别加10863分;国家级的获奖按校级的2倍计分;系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倍计分。

(四) 参加学校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者,加3分。 (五) 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活动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每次加1分,但一学年累计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六) 同一项目的比赛及演出,按所获得最高加分项加分,不累加。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测评扣分有以下三项:

(一) 凡校、系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二) 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裁判,干扰演出及比赛顺利进行者扣3分。

(三) 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10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系成立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年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和班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系主管领导、各年级辅导员、学生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 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2) 组织部署本系综合测评工作;

3) 对各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 裁决综合测评纠纷,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 审定上报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 年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各班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1) 布置安排本年级的综合测评工作,组织做好综合测评的各项工作;

2) 审核各班同学综合测评各方面的得分,审议和上报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

3) 做好综合测评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 班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 计算、核准本班同学综合测评的各项得分,根据有关条件拟定初步的获奖名单,上报综合测评有关材料;

2) 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

  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测评三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三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

  (二)班级评议、评分、上报。

  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

  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统计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测评的得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并将结果报年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

  (三)年级审核、公示、评优。

  年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对各班上报的学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后,须在年级范围内公示三天。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意见要认真核实,有错漏不实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公示之后,年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会同各班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拟定各班评优名单,并将综合测评情况及评优名单报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四)系级审核、公示、报批。

  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对各年级、各班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并将结果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三天。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意见要认真核实,有错漏不实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各系完成审定、公示后,填写有关表格、材料,将本系学生综合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校审批。

  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报送的学生综合测评情况,进一步汇总审核,报学校审批,并组织表彰及备案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适用于20089月以后入学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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