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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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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2]2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04

【实施日期】2002.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湘战略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资源,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充分认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积极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把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二、国家任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定向毕业生按合同回定向地区(行业、单位)就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我省毕业生就业从2001届起,不再编制和下达《毕业生就业计划》。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凭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签发《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择业期限为2年。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1年内由学校负责保管档案和户口关系,帮助推荐就业。满1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户口关系迁回家庭所在地,保留城镇居民户口;其档案转入家庭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管理。满1年后,其档案转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毕业生进入人才和劳务市场自主择业。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其户口关系允许迁入非公有制单位和创业实体所在地,其档案转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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