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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9-11-23 03:32:12    下载该word文档

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公司建设项

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建设一流项目,根据国

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由公司或控股公司建设

的新(扩)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从项目前期准备、核准文

件和施工图的编制及审查、招标采购、工程施工、投料试车、竣工

验收,直至项目后评价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项目管理职责划分。

公司基建项目部为公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主管部门上

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参与项目核准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查,

审批项目招标方案、开工申请、建设目标责任书、工程变更,参与

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经济性进行动态评价和风险评估,负责

对项目进行后评估,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项目融资计划,拨付资金,监督工程资金

使用情况,审查并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参与重大工程合同的审查工

作,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公司综合管理部参与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的审查,负责审查有

关奖惩部分,负责项目建设目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五条 公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集

团确定工程管理标准和管理模式,公司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目标、审

查设计优化、审定项目执行概算、审批开工报告、审查批复概算调

整、组织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考核,三级公

司是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

和廉政目标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

录。

第二章 项目前期准备管理办法

第七条 纳入集团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展前期

准备工作。

第八条 计划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报公司初审,由公司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提出的政策依据、市场分析、实施条

件、方案设计、经济分析、风险分析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集团有关规定开

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的编制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

咨询资质和业绩。金额大于 30 万元的工程咨询类合同,报公司批准,

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单项合同金额

 50 万元-200 万元的土建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在 30 万元-100 万元

的其他合同,须报公司备案;单项合同金额大于 200 万元的土建合

同、单项合同金额大于 100 万元的其他合同,须报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参与项目核准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和消防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三条 推行限额设计,以执行概算控制造价。项目主要设

备和主体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执行概算。项目执

行概算由公司组织审查批准。调整执行概算应履行原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必须对照国内先进水平和标准,从工艺

系统、设备选型和设备布置三方面进行设计优化。设计优化由项目

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公司参加、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条件完备,方可正式开工,开工准备工作

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主设备、主体工程施工、设计、监理招标工作完成,

签订合同;

(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查通过;

(三)进行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供水、

供电、道路和场地平整);

(四)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审查通过;

(五)编制施工图;

(六)进行施工机械、临建、人员、材料和技术准备工作;

(七)组织进行设计优化,通过评审;

(八)落实项目资金、成立项目法人;

(九)完成必要的审核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开工必须履行书面申批手续,由公司批准。开

工申请应详细说明开工准备情况、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项目建设

目标。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司签订项目建设目

标责任书,责任书将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

(二)签署责任状各方的职责;

(三)管理流程;

(四)考核奖惩办法;

(五)调整目标的原则和程序;

(六)考核兑现的原则和程序;

(七)其它事项。

第三章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理,达标投产,零缺陷

移交生产,原则上项目投产三年内不安排技术改造。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月 28 号前将建设情况上报公司,

以下情况要及时上报:

(一)预计竣工时间推迟一个月以上;

(二)发生安全考核事故;

(三)发生其它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总承包管理模式,应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单项变更增减 20 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或变更

设计)、调整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合同变更应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程停工,执行概算调整,更换设计、施工

或监理单位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安全管理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组成,负责人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

领导兼任。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经济

奖励,奖励办法在目标责任状中明确。不得在责任状以外增加奖金

支出。奖金发放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公司批准。项目未完成工程

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中任一目标,取消一

切奖励,超发奖金或未经批准发放的奖金,发放给参建单位的从质

保金中扣除,发放给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全额退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审计部门

在现场对月工程量及付款、材料认价等进行跟踪审计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季对工程建设状况(包括

项目经济性评价和项目风险评估)进行动态评价,评价报告上报公

司。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决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试车方案和竣工验收方案,

单体试车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联动试车和竣工验收由公司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在工程

投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公司。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投产一年后,应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和后评

价,总结和后评价由公司组织。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工程参建单位签

订质量保修书,在结算价内留存 10%的保修款,待保修期过后分别

结算支付。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工作必

须执行国家、山西省和集团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集团确定的合格招标代理名

单中选择。委托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以外的招标代理,应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从国家或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

选。

第三十四条 由集团公司纪检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监督组,

参与包括确定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专家抽取、标书发售、入围名单确定、确定评标定标办法、评标、

定标和合同谈判签订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设备招

标,由公司组织实施;其它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公司监

督。

以下招标事项必须经公司审核批准:

(一)非公开招标;

(二)自主招标;

(三)未经比选委托招标代理;

(四)开标后修改定标办法;

(五)联合中标或共同中标(分标);

(六)同类设备(施工)分成三个及以上标段;

(七)非评标结果第一名的单位中标;

(八)评标价格超过概算 30%

(九)不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方法。

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

容:

(一)资信要求;

(二)业绩要求;

(三)技术标准要求;

(四)工期(交货进度)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三十七条 优先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办法。

对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货物采购和工程量不容易确定、施

工复杂的土建工程招标,优先采用两步招标法。第一步,投标人先

报出技术响应书(不带报价),开标后招标人研究分析各个投标技术

方案,进行技术澄清,然后平衡综合,修改原招标书,写出新的招

标技术规格书,发给合格的投标人;第二步,投标人按新的招标技

术规格书,报出自己的技术响应书和投标价,按评标价最低中标的

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企务公开有关规定。有关工程管理制度、

重要项目招评标过程和结果应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招标结束,项

目建设单位负责将招标过程和结果整理汇编备查。

第三十九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考察厂家、合同谈判及其它业务往来中不得

收受厂家任何馈赠,不得要对方承担任何费用。发生违法或违纪情

况,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集团规定不一致或集团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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