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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检委会工作总结(共9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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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检委会年工作总结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总结

  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自我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成立以来,在检察长的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带领下,检委会办公室与各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完成了一些工作,现将主要完成的任务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主要完成的任务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为进一步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在院领导的帮助下我院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检委会专职委员任办公室主任,检委会办公室配备了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相关办公用品,并设2名具有相关的法律业务知识和一定的办事能力的工作人员,负责检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按照市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检委会办公室制定完善了我院的《检委会议事规则》、《工作细则》、《例会制度》等有关制度,通过建立有效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使检委会工作有章可循。

  (二)严格审查把关,当好参谋助手。在开展检委会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要求,做好上会内容审查、会前准备、会序

  安排、督办落实等工作。对拟上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由承办部门提交《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并附相关案件材料,由检委会办公室人员审核后,向检委会专职委员汇报并由检察长决定开会时间地点,会前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发放到各委员手中并发送各位委员内网邮箱,使各位委员有充分时间对案件进行了解,会中案件承办部门通过投影仪向各位委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提交承办人意见,由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准确、全面地反映各位委员的发言情况,会后由各位委员审核案件讨论记录,并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检委会办公室及时向承办部门发放反馈表,并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填写完毕并交回备案,会议材料装订存档。会议严格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检察委员会议,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委会委员过半数出席,检委会的每个成员都明确的表态,按次序发表意见,到会委员过半数意见一致的作出决定;有分歧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去执行,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见解和意见。会后及时写出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报上报市院备案。坚持实行检委会例会制,组织委员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升委员们法律业务水平,保证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今年共召开检委会23次,讨论疑难案件5次,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18次。

  (三)工作中坚持向检察长请示汇报,每月月底收集各部门本月工作进度情况汇报,及时编排、打印后交与领导审

  阅,并备案存档。同时,积极完成检委会或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四)协同业务部门办案。今年以来检委会办公室协助反贪局办案4件5人,在办案中调取证据60多份,做笔录10余份,看守涉案人员10余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强化助手职能。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时间不长,新增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还不够熟练,需要更一步加强自身的理论和业务学习,特别是增强法学理论和知识,提高其对案件实体审查能力,为检委会研究的疑难案件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有效的为提高检察会的议事质量服务。

  (二)加强检委会办公室与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增强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委会办公室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协调能力,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

  (三)加强检委办的基础建设,要尽可能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办公自动化,院里还要提供足够的装备保障,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公正高效地运行。

  第2篇检委会议事规则

  检委会议事规则

  一、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组成,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检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检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在检查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总结检查工作经验,研究检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讨论、通过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查工作的条路、规定、规则、办法;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提请夫妻的案件;

  (六)讨论、通过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的重要建议;

  (七)讨论、决定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回避;

  (八)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

  四、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五、检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六、检委会会议的议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起。有关部门需要提起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需填写《检委会审议议题申请表》,并拟写出议题草案和审查报告向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提起。

  七、政策研究室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对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阅卷审查;

  (二)对提交的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对本院内部或者公安、法院之间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必要的阅卷审查;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查工作规定、规则、意见、办法就提出审核论证意见;

  (四)承担会议通知、记录和归路工作、有必要时负责编写会议纪要;

  (五)对检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根据检委会决定,起草并印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法律的报告;

  (七)选编检委会讨论决定的由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案件;

  (八)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法律政策研究是应当将会议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在会前1至3日内通知检委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材料分送检委会委员。

  九、检委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报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所持材料会后应该交回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保存或销毁。

  十、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议题的审核情况及意见。 十

  一、出席会议的检委会委员,对讨论事项和案件应充分发表意见,意见要明确、具体、有条有理。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供检委会参考。 十

  二、检委会召开会议时,专职检委会委员应当认真做好记录。检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有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归档备查。

  十三、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以外,均须保密,不得泄露。

  十四、检委会会议讨论记录、决议、决定和有关文件,应严格保管。如需要借阅、摘抄、复制。须经检察长批准。 十

  五、本制度由院检委会负责解释。

  第3篇检委会议事规则

  检委会议事规则

  (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

  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 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 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

  1 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八条 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 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案件和事项

  (一)重、特大和有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

  (二)不起诉案件、本院自侦科室的撤销案件;

  (三)刑事抗诉、撤销(不)批准逮捕、撤回起诉的案件;

  (四)通知(商请)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撤回提请逮捕和提请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

  (五)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

  (六)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

  (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八)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

  (九)需提请上一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

  (十)依法需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人员的回避;

  (十一)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十二)检察长决定交付检察委员会讨论和研究的案件或事项;

  第十条 提请报告内容

  (一)有关案件

  1、案件来源及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认定的犯罪事实;

  3、证据及本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核意见;

  4、法律依据;

  5、承办人意见、分歧意见、本部门意见。

  (二)有关事项

  1、事项缘由;

  2、事项内容;

  3、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书写提请报告,应使用书面法律用语。 提请报告应如实全面地反映出卷宗全貌或事项全貌。 概括引用证据时,应符合证据原意。引用法律应正确,各种意见应表达明确。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检察长请假。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应认真听取提请部门承办人的汇报。认为有疑问的,可向汇报人提问;认为有必要让汇报人出示有关证据或资料时,可要求汇报人出示。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所提请案件或事项没有疑问后,应表态发言。

  发言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所汇报的案件或事项表明态度。做到语言简练,引用法律准确,态度明确。

  第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内容、过程的记录,采取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实行委员阅后签字制度。每次会议结束后,各委员应仔细阅读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予以认可,然后由会议记录人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记录人职责

  第十六条 记录人由检察长指派负责记录。

  第十七条 记录人应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和过程,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在会议上发表个人意见,

  4 仅供委员们参考。

  第十八条 记录人员应做好有关提请报告、书面记录的归档工作。每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应将上述资料整理好,交院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 附项

  第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 有关业务科室应在决定下达之日起二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检察长。

  因故不能执行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

  第二十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凡发现有关业务科室有推诿、扯皮、拒不执行等情况的,由本院政工科、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根据其情节或造成影响的程度 ,依照《检察官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报请院党组研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规则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检委会表态发言[推荐]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由于金波科长在外地出差,我受她的委托,在这里宣读她的表态发言。

  今天,很荣幸地能在这里向大家作一个表态发言。此时此刻,我的内心十分激动,深深感到区人大常委会对我的信任和关心。在此,我首先表示衷心的感谢!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它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我这次能顺利地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我将以此作为新的起点,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区委、区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努力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坚持不断学习,不停钻研。作为检委会委员,面对的都是疑难复杂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固然重要,但法学理论的不停钻研更为宝贵。我会继续保持学习心态,分析每一个疑难复杂案件时更应注重法理,及时关注立法动向。

  二、在检委会讨论案件时敢于坚持立场,敢于承担责任。检委会讨论的必然都是争议案件,重大事项。作为检委会委员,面对意见出现分歧时,我会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不随大流,不将“集体责任”变成“集体不负责任”,坚守作为一名检察官的职责。

  三、坚持依法办案,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作为检委会委员,每一个案件的讨论决定不仅关系着被害人的自身权益,更关系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面对案件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作正义与人权的守护者。

  四、我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真正做到“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同时,还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思想,自觉地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好地维护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如果,我这次没有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这说明我的条件还不成熟,距离检委会委员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那么,我一定会正确对待,摆正位置,找准差距,扬长避短,在今后的工作中,争取更大的进步!

  以上就是我的表态发言。谢谢大家!

  第5篇检察院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总结

  2005年我院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继续围绕xx市院“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的战略目标,检察调研工作坚持立足于检察工作、服务于检察工作的思路,检委会工作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质量为重点,执法检查工作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为核心,认真履行为领导决策、检察业务工作和办案工作服务的职能,为我院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全年共开展专题调研活动5次,编发《检察调研》6期,调研文章43篇,被上级院及有关报刊采用5篇,其中中央级2篇,省级1篇,区县级2篇;开展专题执法检查8次,写出专题报告8篇;召开检委会52次,讨论案件44次48件,研究重大事项8次,专职委员均提供咨询意见,不同意被采纳4件。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1、认真制定工作规划。遵照市院关于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三项工作要点和考核目标要求,针对我院实际,院党组研究制定了我院二○○五年工作意见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从总体上对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三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将三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奖惩。

  2、加强调研工作领导。调研工作领导小组为我院常设机构,负责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院领导亲自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人并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在指导选题、审稿、改稿的同时,还积极带头撰写调研文章,全年院领导亲撰写调研文章4篇,占调研文章总数的3%。

  3、积极开展专题调研活动。针对不同时期检察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院积极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全年共开展了以“检察改革与检务保障”、“提高执法能力建设”、“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检察机关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疑难案件研讨”为主题的专题调研活动5次,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检察改革和加强检务保障、努力提~部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永葆共产党的先进性、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4、强化调研工作责任。我院把检察调研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与其他业务工作并重,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并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年终对调研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则取消所在科室及责任人当年度评先选优的资格。

  5、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按照执法检查工作目标方案,进一步落实和加强执法检查措施,认真完成执法检查工作,全年共开展了执行首办责任制情况检查、办理涉法上访案件情况检查、2004年立案复查不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质量检查、2004年不起诉案件检查、自侦案件扣押款物专项检查、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检查、2003年至2005年5月检委会工作情况检查、减假保人犯清理检查等8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并根据检查情况撰写了执法检查报告,及时研究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和意见。

  6、进一步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今年我院在对历年来的刑事赔偿案件专项清理中,发现我院原制定的《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对错案责任主体在责任承担上没有明确的划分,对错案责任的追究也缺少具体的细化规定。根据查找出来的问题对本院原《错案责任追究规定》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修订补充,并对《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对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要求、程序、各环节人员的责任,以及对错案、错案责任、错案责任的追究等进行了明确具体地规定,增强了各环节人员的责任感,强化了对错案责任的追究,规范了检察委员会议事规程。

  7、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根据高检院、xx市院的安排部署,我院被纳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单位。为了使该项工作在我院认真推行,我院成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监督工作文书。在人大、政协委员中选任了7名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的委员作为人民监督员,并组织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2004年10月1日,我院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在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中,我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及一系列补充规定开展工作,2005年我院进入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三类案件”共计7件7人,其中不起诉案件6件6人,撤销案件1件1人。通过监督,人民监督员均一致同意本院处理意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思路

  2005年通过一系列措施,我院调研文章撰写的群众性基础较过去有所提高,许多过去没有撰写调研文章的同志也开始加入了撰写调研文章的阵营。但出精品、上档次的少,仍然是我院调研工作的薄弱环节,调研文章在上级及有关报刊的采用率下降。今后我院调研工作的方向是一方面把调研工作业务纳入干训内容,加大这方面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全员调查分析问题的能力;二是要继续巩固已有的调研工作人员阵营,积极采取措施和组织人力着重在深度和精度上做文章,努力提高调研文章的质量,扩大调研工作成果。

  第6篇检察院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总结

  文章标题2005年检察院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总结

  2005年我院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继续围绕xx市院“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的战略目标,检察调研工作坚持立足于检察工作、服务于检察工作的思路,检委会工作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质量为重点,执法检查工作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执

  法水平为核心,认真履行为领导决策、检察业务工作和办案工作服务的职能,为我院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全年共开展专题调研活动5次,编发《检察调研》6期,调研文章43篇,被上级院及有关报刊采用5篇,其中中央级2篇,省级1篇,区县级2篇;开展专题执法检查8次,写出专题报告8篇;召开检委会52次,讨论案件44次48件,研究重大事项8次,专职委员均提供咨询意见,不同意被采纳4件。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1、认真制定工作规划。遵照市院关于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三项工作要点和考核目标要求,针对我院实际,院党组研究制定了我院二○○五年工作意见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从总体上对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三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将三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奖惩。

  2、加强调研工作领导。调研工作领导小组为我院常设机构,负责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院领导亲自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人并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在指导选题、审稿、改稿的同时,还积极带头撰写调研文章,全年院领导亲撰写调研文章4篇,占调研文章总数的3。

  3、积极开展专题调研活动。针对不同时期检察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院积极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全年共开展了以“检察改革与检务保障”、“提高执法能力建设”、“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检察机关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疑难案件研讨”为主题的专题调研活动5次,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检察改革和加强检务保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永葆共产党的先进性、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4、强化调研工作责任。我院把检察调研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与其他业务工作并重,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并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年终对调研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则取消所在科室及责任人当年度评先选优的资格。

  5、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按照执法检查工作目标方案,进一步落实和加强执法检查措施,认真完成执法检查工作,全年共开展了执行首办责任制情况检查、办理涉法上访案件情况检查、2004年立案复查不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质量检查、2004年不起诉案件检查、自侦案件扣押款物专项检查、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检查、2003年至2005年5月检委会工作情况检查、减假保人犯清理检查等8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并根据检查情况撰写了执法检查报告,及时研究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和意见。

  6、进一步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今年我院在对历年来的刑事赔偿案件专项清理中,发现我院原制定的《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对错案责任主体在责任承担上没有明确的划分,对错案责任的追究也缺少具体的细化规定。根据查找出来的问题对本院原《错案责任追究规定》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修订补充,并对《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对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要求、程序、各环节人员的责任,以及对错案、错案责任、错案责任的追究等进行了明确具体地规定,增强了各环节人员的责任感,强化了对错案责任的追究,规范了检察委员会议事规程。

  7、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根据高检院、xx市院的安排部署,我院被纳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单位。为了使该项工作在我院认真推行,我院成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监督工作文书。在人大、政协委员中选任了7名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的委员作为人民监督员,并组织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2004年10月1日,我院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在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中,我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及一系列补充规定开展工作,2005年我院进入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三类案件”共计7件7人,其中不起诉案件6件6人,撤销案件1件1人。通过监督,人民监督员均一致同意本院处理意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思路

  2005年通过一系列措施,我院调研文章撰写的群众性基础较过去有所提高,许多过去没有撰写调研文章的同志也开始加入了撰写调研文章的阵营。但出精品、上档次的少,仍然是我院调研工作的薄弱环节,调研文章在上级及有关报刊的采

  用率下降。今后我院调研工作的方向是一方面把调研工作业务纳入干训内容,加大这方面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全员调查分析问题的能力;二是要继续巩固已有的调研工作人员阵营,积极采取措施和组织人力着重在深度和精度上做文章,努力提高调研文章的质量,扩大调研工作成果。

  《2005年检察院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总结》来源于xiexie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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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检察院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总结

  2018年检察院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

  检查总结

  2005年我院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继续围绕xx市院“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的战略目标,检察调研工作坚持立足于检察工作、服务于检察工作的思路,检委会工作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质量为重点,执法检查工作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为核心,认真履行为领导决策、检察业务工作和办案工作服务的职能,为我院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全年共开展专题调研活动5次,编发《检

  察调研》6期,调研文章43篇,被上级院及有关报刊采用5篇,其中中央级2篇,省级1篇,区县级2篇;开展专题执法检查8次,写出专题报告8篇;召开检委会52次,讨论案件44次48件,研究重大事项8次,专职委员均提供咨询意见,不同意被采纳4件。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1、认真制定工作规划。遵照市院关于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三项工作要点和考核目标要求,针对我院实际,院党组研究制定了我院二○○五年工作意见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从总体上对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三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将三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奖惩。

  2、加强调研工作领导。调研工作领导小组为我院常设机构,负责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院领导亲自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人并组织开展调研活

  动,在指导选题、审稿、改稿的同时,还积极带头撰写调研文章,全年院领导亲撰写调研文章4篇,占调研文章总数的%。

  3、积极开展专题调研活动。针对不同时期检察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院积极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全年共开展了以“检察改革与检务保障”、“提高执法能力建设”、“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检察机关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疑难案件研讨”为主题的专题调研活动5次,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检察改革和加强检务保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永葆共产党的先进性、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4、强化调研工作责任。我院把检察调研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与其他业务工作并重,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并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年终对调研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奖

  励,对未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则取消所在科室及责任人当年度评先选优的资格。

  5、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按照执法检查工作目标方案,进一步落实和加强执法检查措施,认真完成执法检查工作,全年共开展了执行首办责任制情况检查、办理涉法上访案件情况检查、2004年立案复查不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质量检查、2004年不起诉案件检查、自侦案件扣押款物专项检查、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检查、2003年至2005年5月检委会工作情况检查、减假保人犯清理检查等8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并根据检查情况撰写了执法检查报告,及时研究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和意见。

  6、进一步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今年我院在对历年来的刑事赔偿案件专项清理中,发现我院原制定的《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对错案责任主体在责任承

  担上没有明确的划分,对错案责任的追究也缺少具体的细化规定。根据查找出来的问题对本院原《错案责任追究规定》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修订补充,并对《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对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要求、程序、各环节人员的责任,以及对错案、错案责任、错案责任的追究等进行了明确具体地规定,增强了各环节人员的责任感,强化了对错案责任的追究,规范了检察委员会议事规程。

  7、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根据高检院、xx市院的安排部署,我院被纳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单位。为了使该项工作在我院认真推行,我院成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监督工作文书。在人大、政协委员中选任了7名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的委员作为人民监督员,并组织他们进

  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2004年10月1日,我院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在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中,我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及一系列补充规定开展工作,2005年我院进入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三类案件”共计7件7人,其中不起诉案件6件6人,撤销案件1件1人。通过监督,人民监督员均一致同意本院处理意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思路

  2005年通过一系列措施,我院调研文章撰写的群众性基础较过去有所提高,许多过去没有撰写调研文章的同志也开始加入了撰写调研文章的阵营。但出精品、上档次的少,仍然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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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检委会会议室建设技术方案

  检委会议系统建设技术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院下发的《海南省检察机关二OO七年信息化应用推进计划》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院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我院干警的信息化应用能力,全面实现办公办案自动化、规范化,现需要对我院检委会会议室进行技术改造,具体改造情况如下

  一、建设情况

  1、会议室现状为基本的会议系统,包括投影机、投影幕、会议音响。

  2、建设改造目标和内容具有高度信息化和中央控制功能的现代化会议系统,主要包括完善的会议发言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会议桌面媒体共享和网络化、会议桌、线路改造等内容。

  3、建设改造方案

  1)保留原有的功放、喇叭、网络交换机、投影机及投影幕等设备。 2)更换讨论型会议发言唛等设备,包含书记员在内,发言席位为15个;增加调音台、均衡器、抑制器等音响辅助设备,使会议系统更完善。

  3)增加会议桌面电脑,共15台,显示屏采用17”液晶触摸屏。液晶触摸屏暗装于桌面底下,使用时通过升降器提升至桌面。 4)增加1台VGA电脑视频切换矩阵,通过矩阵,可以任意将桌面上每台电脑的显示画面情况切换到投影机显示上。 5)为了方便操作,增加多媒体中央控制系统,对整个会议系统的

  所有设备进行集中控制,包括对各个设备的开和关、音量的调控、投影机的屏幕显示画面切换、投影幕的升降等。

  二、实现功能 1 整体功能 整个会议系统会议桌按15个席位设计、其中一个席位配置优先控制功能,具有优先发言控制权。带有话筒开关按钮(单键点触式),用于会议发言,长按住它约3秒时其他的话筒光圈自动灭掉,静止代表机发言,并带“叮”一声的提示。在会议桌各与会人员席位配置一台主机及17寸液晶触摸显示器,主机安装在会议桌内部,从外部看不到主机,并在桌面配置了会议桌面液晶显示器自动升降系统,平时非会议时期,可自动将会议桌面的液晶显示器隐藏起来,会议麦克风也可以拆卸保存,保证了桌面的平整。

  会议系统具有以下功能议案讨论、广播音像资料、文档编辑、多媒体演示、会议文档资料同步显示等。硬件设备性能稳定,质量可靠,外形美观大方,软件程序应符合要求,设计合理,运用方便、灵活、易于掌握,整个系统的安装及走线设计和布局科学、合理。 2 会议发言系统功能 1.系统进入发言状态,与会人员可通过自己席位上麦克风上的相关按键申请发言或撤销发言,与之对应的指示灯闪亮或熄灭。

  2.在各种发言模式下,主席单元不受发言人数限制控制,主席单元具有全权控制会议秩序的优先功能,主席机可关闭所有代表机的话筒,以便控制会议秩序,优先发言;代表需要再发言时, 再按麦克风上的相关

  按键申请发言,同时与之对应的指示灯闪亮。 3、显示功能 显示系统由与会者座位上的液晶显示器、投影系统组成。 2.发言、议题、议案等文字数据均可通过书记员位计算机广播传送到每个与会者席位上的液晶显示器上,同时与会人员也可对议题进行调看。

  3.可显示多种音像资料,可播放视频。

  4.汇报人员在发言的同时,可实现在触摸液晶显示器上写字,画图,对文件批复、对重点语句进行标记等等。 4 控制功能 1.整个会议系统可统一控制。

  2.控制系统可单机控制,单人操作,具有议案编辑管理查询、会议文档查看等功能。

  三、所需费用

  1、多媒体会议系统报价¥273,6801元,最终优惠价¥265,000.00元。

  2、多媒体会议桌报价¥20,6792元,最终优惠价¥20,000.00元。

  3、多媒体会议专用电脑报价¥72,9300元,最终优惠价¥72,000.00元。

  4、工程总造价为¥357,000.00元。

  第9篇论检委会制度的重塑

  试论基层检察委员会双重属性的重塑

  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 刘宁

  近年来,检察改革中热点频现,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决策机构,在这场涌动的司法体制改革潮中成为倍受关注的热点。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然而,由于检察委员会组织结构上的行政化和议事程序上的司法化倾向,其在实践中滋生的弊端是非常明显的。其合理性也越来越受到质疑,理论界主张取消检委会制度的呼声此起彼伏。因此,对检委会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和反思是十分必要的。

  一、现行基层检委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成员构成领导化。基层院检委会组成人员中多数是院领导班子成员、主要科室负责人,相对整体年龄接近中年化。因为实践中,检委会委员的任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把检委会委员当成一种荣誉和政治待遇,以致一些不熟悉业务、法律水平不高的有关领导也被配臵到检委会中,这些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从行政思维方式与管理经验出发去分析案件,而不能从法律角度出发,或者是随波逐流,不善于、①②

  ①

  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

  高树之《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价值与选择》,人民网—理论频道,2010年2月21日1828。

  1 不敢发表个人意见,不愿承担责任。委员结构存在的行政化和终身制的问题导致检委会委员易上难下,缺乏竞争,没有活力,缺少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业务骨干,影响了检委会决议质量,也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议事范围片面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但目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基本上局限于对疑难案件的讨论,对决策问题和执行问题讨论较少甚至没有涉及。一些检察业务中的重大问题由党组会或者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混淆了职能范围,使检委会议事范围的全面性得不到充分体现。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重案件、轻事项,议事范围片面化倾向严重。

  (三)会议召开随意化。基层检委会的召开往往具有临时性、随意性,即有关科室和个人就重大案件和事项申请检委会,经检察长批准后即召开,不定期,具有被动性。而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条例》规定,检委会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开会,确保检委会“最高决策权力”的地位,确保各项检察工作的质量。此外,“作为检察权这一司法权的决策核心环节,因其长期带给公众的神秘感,无形中增加了公众对其公开透明的迫切度和关注度,”但目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缺乏制约和监督,当事人无法知晓,社会公众也无从参与, ③③

  ④ 张懿《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专业化》,《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10月,第56页。 ④ 孟强《外部人员列席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2期,第24页。

  2 其外在表现是“暗箱操作”。而且对会议讨论案件和事项没有督办程序,如何督促、落实无具体措施。

  二、检委会制度问题解析

  (一)对检察委员会主体本身具有双重属性认识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内容事实上主要包括两块:一是重大案件(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办理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做出相应决定),二是重大检察业务事项(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汇报;讨论通过各项检察工作条例、规定;讨论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中,重大案件的内容是一种个案的研究和认定,主要是具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而重大事项则可归结为检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或者具体检察工作的抽象总结,主要是检察工作宏观政策的指导过程。这个过程的性质当属检察行政职能的范畴,体现出检察一体制的行政化管理要求。因此,检委会的工作内容不是一个单纯的范畴,而是一个包括了部分具体司法职能和部分检察业务行政职能的混合体。这是由检察委员会这个主体属性的双重性决定的它既区别于一般检察官的独立办案主体,而具备司法职能;有区别于检察机关的集体领导机构,而具备一定的行政领导职能。

  (二)关于检委会委员结构和议事的规定存在缺陷。一方面,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均没有关于检委会委员组成结构和任期的规定,实践中,基层院检委会一般由院领导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而且院领导占委员的绝大多数,必然委员结构存在行政化和终身制的问题;另一方面,检委会虽被正式定位为检察业务和重大案件方面的决策和领导机构。但实践中,检委会的职能被现实的单一化了仅讨论重大案件。此外,从检委会的议事规则上看,无论讨论重大案件还是事项,一般先由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汇报,然后由检办提供法律意见,然后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最后由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这种议事程序完全是一种民主集中制的行政化特征,但作出的判断却又是司法职能。

  因此,制度本身滋生的弊端加上实践过程中的行政化、组成人员权责不对等、重议案轻议事、专业化程度不强等因素使得检委会制度的存在遭遇质疑。对应这样的局面,结合上述分析,在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中必须对其组织结构和议事程序进行一种双重属性的改造。

  三、基于检察委员会双重属性的重塑

  (一)对应重大案件讨论决议的司法职能,应该启用专

  4 业化、司法化的组织机构,对应的议事程序应该是典型的司法化程序,注重主体对案件事实的亲历性,以及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性。因为处断案件的司法过程是个体理性相互博弈,相互冲突,然后又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过程,博弈和决策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成员个体理性的深度以及精准度,因此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而在这个过程中,不适宜机械地运用民主表决制,因为理性的强弱不在于支持人数的多寡,所以,这样的议事程序当以各个成员的独立的、平行的、完整的个人见解的铺叙为前提,观点和观点的碰撞、说服和被说服是这个程序的灵魂。如果通过了论证、辩论、说服还是不能最终形成一致的意见,也不宜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作出决定,而是应该中止检委会的程序,然后将各种检委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作为检察长的参谋意见,由检察长对之进行综合权衡后来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也就是说直接适用检察长负责制;或者将异议全部记录在案,然后将案件提交上级院检委会予以讨论决定。所以,在检委办设臵“小专家组”工作机制,“顺应检委会司法化对组成人员专业化的要求”,专门针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不诉、不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法理依据将是检委会改革的一个有益尝试。

  (二)对于重大检察事项讨论决定的行政职能,有必要 ⑤⑤ 邓思清《论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法学》,2010年第1期,第150页。

  5 启用行政化的具有宏观指导能力的组织结构,对应的议事程序则是一种行政决策程序,注重决策的效率,以及决策的民主。在这样的程序中,最终的决策实际上是一个权力分配、利益关系协调的过程,决策者的宏观视野、导能力以及权力配臵显得尤为重要。民主在这一程序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应该严格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虽不一定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只要议事程序合理、合法,表决的结果能够代表大多数委员最终形成的慎重的、真实的意见,就应该认为已经体现了民主。检察长在召集检委会时,根据具体议案的性质,具体选定本次检委会的与会人员。检委办 “小专家组”成员就可以不参加了。

  (三)实现了检委会组织结构双重化构造以后,为了完善其具体的机能,弥补其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局限性,我们还建议建立或者完善以下制度:一是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会前审查职能,实现司法与行政两套程序的共存与兼容。由专职委员负责具体审查提交检委会讨论问题的性质,从而拟确定参加人员等。二是建立检委会组织结构的系统联动制,或者称“联席制”。建立一种上下级院、同地区的兄弟院之间的联席检委会制度,既可以以现场讨论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实现,实现各级检委会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突破单个院的局限性,还可以简化检委会的程序,使本该通过各个院的多次检委会解决的问题得到一次性

  6 的解决,大大提高检委会效率,减少各个院政策、制度间的摩擦和矛盾,从而更好地为检察一体化制度服务。三是健全会议列席制度。尤其在检委会履行司法职能,讨论决定重大案件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检委会的专家咨询制度,邀请学界或者业务界的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邀请法院或者其他相关系统的专业人士予以列席,列席人员的意见应该作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充分予以重视。

  综上,检委会委员要全面履行职责,应当从推动检察工作和引领检察事业发展的大局着眼,在检察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议事程序上,要形成司法化和行政化的双重性,既要保证司法组织结构的专业化,又要保证行政组织结构的权威化。

  村干部监委会主任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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