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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税收优惠等作出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实施条例将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细化纳税人范围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作了细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作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作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
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工资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此,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实行税前扣除。税务总局有关专家指出,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的规定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与此同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将实行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而且,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此外,实施条例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技术创新可享优惠据了解,《实施条例》对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从事蔬菜种植、基础设施建设在内的共七类企业将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条例对符合技术创新要求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条例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而对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不过,昨日公布的实施条例并没有对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对此,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这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而且属于过渡性措施,为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比较妥当,因此实施条例没有对此作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编者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邀请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从本期起,《筹划专刊》对解读的部分内容进行摘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本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的规定。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明确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改变了过去以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划分纳税人的办法。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到底包括哪些主体?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到底包括哪些主体?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列举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企业类型,包括:(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具体明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考虑到我国的企业形式目前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上述分类不再完全合适。因此,本条在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细化时,并没有完全照搬上述规定。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本条第一款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作了规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中的“法”是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法人实体中各种企业及其他组织类型分别由各个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