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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鄂州政规[2014]1【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经2014年第1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4627
鄂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内建筑垃圾的清理、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石)、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利用、处置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发改、国土、规划、交通、环保、财政、物价、质监、监察、城投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依法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
(二)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三)有消纳处置合同,合同确定的消纳场所符合有关规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渣土运输单位,经核准依法取得《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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