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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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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篇一:案例分析范文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作业
  课题名称
  教学点名称马鞍山广播电视大学
  年级名称
  专业名称法学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6666666666
  指导教师
  2010年月日
  朱某诉A区房管局别墅产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朱某与林某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1年购买了一栋别墅,2003年以林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没有标示共有人。20055月,双方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0761日作出朱某与林某的离婚判决,并将别墅判归朱某所有。林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月10日,朱某即向别墅所在地的A区房管局发出《告知书》,声明:“本人与别墅产权人林某是合法夫妻,现法院已将别墅判归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对于该房屋以任何形式办理的手续均属于无效”,并附上了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同月19日,A区房管局即向朱某《复函》,声称:朱某需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将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71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提出的离婚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的《生效证明书》证明于20071129日发生法律效力。朱某在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才得知林某以600万元的价格将别墅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向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A区房管局已于20071019日将别墅登记在了向某名下。朱某认为,A区房管局在知悉该别墅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还为林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颁发新的房地产权证给向某,此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而林某与向某未经作为合法产权人的自己同意,私自转让自己所有的房屋,该行为依法应属无效。该别墅现值人民币600万元以上,A区房管局必须赔偿自己的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A区房管局将自己别墅产权错误转移给向某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向某的产权证;同时要求A区房管局赔偿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案件焦点:
  一、A区房管局颁发房产证给向某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朱某的《告知书》对于房管局而言产生什么样的效力?房管局可否以此限制林某的处分权?
  三、向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权益该如何保护?
  分析与结论:
  本案中A区房管局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尽到其审慎审查义务,造成错误登记,应当撤销颁发给向某的房地产权证,但不需要承担对朱某的赔偿责任。但向某作
  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维护。理由如下:
  1.A区房管局作为房屋登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登记工作,它只是房屋登记部门,不是司法部门,无权力也无职责认定夫妻财产的共有情况和析产情况,朱某又无法提供有法律证明效力的证据证明对争议房产具有所有权,就要求房管局对别墅不予办理任何登记手续,这会导致侵犯第三人的权益,显然是不适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A区房管局根据林某与向某签订的别墅转让协议以及他们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和登记条件的资料,依法为他们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此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本身并不具有争议。至于A区房管局在收到朱某的《告知书》和判决书后,复函给朱某并告知其利害关系,这也是依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A区房管局以判决书未生效之由,为林某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这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2.A区房管局明明知道该别墅权属存在纠纷并正在进行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中,且该别墅极大可能存在共有人。然而A区房管局在收到林某与向某提出的别墅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之后,并未告知申请人该别墅存在产权纠纷且可能存在共有人的情况,还为林某与向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就显然未尽到其作为房屋登记部门应尽到的审慎审查义务。因为,A区房管局虽然不能以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将别墅查封或者拒绝权属人(林某)的登记申请。但其完全可在林某与向某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提醒交易双方此房屋存在争议;又或者其可去函告知朱某,此别墅正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请朱某注意。这些都有可能避免造成产权纠纷,显然A区房管局未尽到其审慎审查职责,应撤销颁发给向某的房地产权证。但没有证据证明朱某因被诉行政行为发生了权益损害,所以,A区房管局不需赔偿朱某损失。
  3.向某作为买房人,不可能去调查卖方的婚姻状况也不可能了解到房屋是否存在争议,其只能根据别墅核准登记的名字去确定别墅真实的产权人,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房屋产权事实上也只登记林某为唯一产权人。而认定涉案别墅归朱某所有的民事判决书是在向某已取得不动产权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对向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善意取得的理论,本案善意第三人向某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向某应另案起诉林某。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由朱某诉A区房管局为向某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旦法院以房管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造成错误登记而撤销向某的房产证,那么即使向某是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赖而做出购买行为,属于善意第三人,他也无法再对讼争别墅依法善意取得。当前的法律关系就退回到向某与林某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状态。这样,向某与林某的别墅买卖交易就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在行政诉讼中就不会调处,向某就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才能得到司法解决。向某的损失应向林某要求赔偿,如果因为房管局办证的相关行为导致损失扩大的,可以要求房管局赔偿损失。
  附录: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略)
  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
  ———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011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
  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
  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
  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
  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
  *篇二: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格式
  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篇二: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选题范围
  学位论文可以在民商事法学、刑事法学、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学等具有较强实践性
  内容的学科中选择一个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内容的高度概括,如“xx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xxx故意伤害案”、“xxx
  不服xx局行政处罚诉讼案”等。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
  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
  3.案件焦点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
  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
  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面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
  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
  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6.附录
  装订成册并有目录清单的案卷复印件。篇三:案例分析报告格式与范文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与范文
  一、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
  1.格式
  (封面)
  标题×××小组编号小组成员(目录)(正文)
  5号,宋体,三级标题式,至少一万字。正文后附上小组分工说明
  2.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摘要字号:小四字体:宋体行间距:1.25倍字数:300500字。关键词:(3-5个);目录摘要????????????????????????????(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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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语????????????????????????????()参考文
  献????????????????????????????()附录a?????????????????????????????()附
  录b?????????????????????????????()案例分析报告题目
  以下为案例分析报告正文,格式要求如下:一级标题:三号字,黑体,段间距1.5倍;二级标题:小三号字,黑体,段间距1.5
  倍;三级标题:四号字,黑体,段间距1.25倍;正文:小四号字,宋体,段间距1.25
  倍;图表应有序号和标题。附录a:团队基本情况
  **团队基本情况附录b: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团队整体成绩:团队成员个人成绩:
  3.写作要求
  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50分)★★★★★[复习要求:框架必背,范文需理解]篇四: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
  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
  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
  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
  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
  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
  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
  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
  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
  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
  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
  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
  结果一致。
  二、案例分析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
  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
  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
  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
  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
  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
  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
  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
  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
  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
  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
  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
  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
  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
  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
  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
  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
  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
  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
  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
  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
  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
  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
  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
  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
  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
  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
  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
  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
  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
  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
  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
  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
  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
  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
  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
  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
  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
  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
  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
  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
  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
  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
  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基本结论或观点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
  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篇五:案例分析报告格式.doc
  例
  分
  析
  报
  告
  例
  1
  2010
  年
  09
  月
  07
  日
  杜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一、主题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房二卖”的现象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的转让、
  合同的履行进行的分析
  二、基本法理
  对房屋二重买卖纠纷进行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
  (一)不动产的特性及一物一权原则房屋是一种不动产,其位置是固定、不可移动的,而且周围、邻近房屋和环境的状况对
  房屋的影响很同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会因周边的的环境、交通等各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同样
  造价或造型的房屋建在不同段上,其用途和价格会相差很大。土地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对土
  地的依附使房屋具有了稀缺性与唯一性,引起了多个购买者对同一房屋有购买意向,并且在
  产生纠纷之后会有相互不肯让步的情况发生,甚至有购已出售却以更高价格与房屋出卖人恶意串通地签订买卖合同,而另一方面,根据一物一
  权原则,即一物之两个相抵触的物权,而所有权又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
  所有权。因此必将有一方会得不到从而引起所有权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合同生效的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将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作了不同的规定,正因为这种不一致的
  规定才使得合屋所有权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有
  一段时间间隔,更易引起二重
  1.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不同于合同的生效登记笔者认为对于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判别标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依法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
  其规定。”为依据。最高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进
  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
  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卖过户登记
  规定为生效性登记。依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
  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未规定登记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并
  没有什么法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规定为生效性登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第九条规定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不会导致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是否取得物权不影响债权的成立房屋出卖人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合同本身体现的是一
  种债权债务关屋过户登记手续才是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一种物权行为。债权是一
  种对人权,相对权,不能对第三人,虽然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是还是在卖
  方手里,但购房人享有对房屋的期待权,方主张债权。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债权与物权具有一
  定的独立性,物权的取得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也做了明
  确地规定,其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三、案情介绍
  天津,某房屋所有人甲和房屋买受人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50万元,乙先支
  付了首期房款约定余款待甲同乙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日再由乙付清。后甲
  未与乙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丙签订了标的物为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丙在甲的催促下付清全
  部房款后与甲立即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纳房地产交易印花税、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随
  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丙使用。乙得知甲与丙的上述行为后民法院申请对两个买卖合同中的同一标的物、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
  保全裁定。房地产天的材料审查期限内发现甲欲转让给丙的房屋上已有权利限制的保全措施,
  未予批准房屋产权过户和登记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请求甲继
  续履行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乙向对甲提起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并要求甲继续
  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过户。“一房二卖”的卖家万的房款和25万的房屋买卖预付
  款后,潜逃无法寻其下落,其并无其他财产可供司法机关强制执行。1[1
  四、案例分析
  此案为典型的“二重买卖”,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学者均有较为深入的论述,但因我国房
  地产交易制清晰,有关交易环节效力的界定未理清,故在法院和仲裁委的实务操作上存在较
  多争议。本文试作探讨。
  (一)丙通过申请登记是否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权利形态分析我国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立法例上采用实质主义的登记体例,即德国
  的立法例,登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能否生效,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
  *篇三:案例分析报告及案例分析报告格式样本
  如何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的
  案例分析报告(论文)一般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案例正文;第二部分为案例分析。重点是案例分析部分的撰写。
  (1)案例分析报告的基本结构
  案例分析报告作为案例分析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学术性。一方面它是案例分析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必须反映案例分析的逻辑关系和分析结果;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学术体的正式书面文书,它又具有一定的规范格式要求和语言文字要求。这种格式的要求反映了案例分析的特点和逻辑分析线索;因此,案例分析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标题、摘要、关键词、案例概述、案例分析,其案例分析包括:背景理解、问题诊断与分析、对策与建议、结论。按照案例分析论文体的要求,其基本格式如下:
  ①标题
  一般案例分析报告的标题可以沿用案例正文的标题,采取中性的写法,以案例正文中的组织名称作为主标题,以案例分析的主题内容为副标题,使读者能够从标题中看出案例发生在哪里,主要研究的内容。
  ②摘要。作为案例分析报告,要对案例分析的过程、基本分析框架、分析结论及案例分析的意义和作用进行概括性的阐述。
  ③关键词。按照学术论文的规范与惯例,摘要后面需要提供3-5个关键词。④案例概述。案例正文的编写请对你选择的案例进行简要的概述(大约300500字)。
  ⑤案例分析。这是案例分析报告的主体部分。按照案例分析的逻辑线索,案例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背景理解、问题诊断与分析、对策与建议、结论。在案例分析中,各部分的内容绝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案例分析部分要与案例正文部分相互呼应,首先在背景理解部分对案例正文的基本内容、组织背景和特点、案例的事件及人物关系等信息应该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和认识;在问题诊断部分,针对案例正文内容中所包含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主要分析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在对策与建议部分,根据问题的诊断提出对应的解决办法和对策,最后得出结论。各个部分之间都存在着相互铺垫、递进的关系,并
  相互包含了因果因素。整个案例分析部分需要对你的理解、问题诊断、对策与建议做出支持性解释、理论支持及经验借鉴等理由说明。
  (2)案例分析报告书写的准备与计划
  案例分析包括的书写准备与计划工作可以与案例正文编写的准备和计划同步进行。与案例正文编写不同的是,案例分析报告是在案例分析讨论交流的基础上将讨论交流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所以,案例分析报告的资料和素材多数来自案例分析讨论的原始记录、原始资料查证、理论和经验参考等。在案例分析报告撰写计划中,应该按照案例分析学习的基本步骤和过程,确定每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并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同时在每个阶段要对该阶段的工作进行小结,并安排下一步工作。
  (3)案例分析报告的起草与修改
  案例分析报告的起草工作一般在案例分析的讨论交流活动结束之后开始。按照案例分析报告(论文)的基本格式草拟一份案例分析报告(论文)的大纲,按照大纲的基本思路整理案例分析过程中的基本资料、数据和基本理论框架,逐步撰写。报告(论文)的草稿完成后,必须要进行修改。修改工作与案例分析再一次联系在一起,主要采取竞争性思维对案例分析报告(论文)进行批判式讨论。如果案例分析的内容能够经得起这种批评式讨论,一一排除竞争性解释,那它就可以站得住了,就具有说服力。一般这种讨论修改需要经过3-5次,最好每一次讨论能够寻找不同的人员参加,可以广泛听取意见,使得案例分析报告(论文)更加严谨周密。
  (4)案例分析报告的审稿与定稿
  案例分析报告完稿后,还需要进一步审稿才能够最后定稿。审稿工作应该是全面性的,它不仅是对文稿的内容格式的审查,还要审查文稿的语言风格、表达的流利性、可读性等各方面。
  标题:
  摘要:
  关键词:
  第一部分:案例概述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一、解读分析案例背景信息
  二、案例问题诊断
  三、对策与建议
  四、评估决策
  五、结论(启迪)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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