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车改后,执行车补的会计处理对于以前公司配备车辆,一般都计入车辆使用费,那么实行车辆改革后,发放车补,费用计入什么科目,是计入福利费吗?如果计入福利费,每年所得税清算时候,用不用从福利费中调出呢?回复如下:专家回复:公务用车实行改革后,关于“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一,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考虑到私车存在公用,发生的相关油费、路桥通行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保险费、折旧费、车辆购置费不得税前扣除。如《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而大部分税务机关认为私车不属于公司资产,其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支付给投资者等个人的资产费用所得税处理问题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