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试行)》的若干解释
(试行) 》的若干解释《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规定(试行)》( 吉石化党字〔xx〕71 号)已正式印发,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现在有关事项做如下解释:
1、“党员干部”指公司范围内的党员具有管理和专业技术干部及以上身份人员。
2、 严禁借生日、迁居、晋 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操办喜庆事宜。
3、“吉林市居民正常消费水平” 是指吉林市当地普通家庭正常消费水平。
4、“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 ”是指包括与婚丧喜庆事宜有关的各种答谢宴请等。
5、“职权影响范围” 是指业务方面的管理权限范围;“职务影响范围”是指公司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属公司级管理权限,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属二级单位管理权限、公司机关处室党员干部属公司级管理权限)。
6、“不准以任何方式收受职权或职务影响范 围内的单位、关联企业及个人(亲 属除外)
的礼品、礼金、有价证 券、支付凭 证等” ,包括操办现场以外收受的,与操办事宜有关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7、“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和有 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办发〔xx〕23 号《关于党 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8、 操办喜庆事宜提前10 日报告拟操办 情况,填写《党组管理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事后10 日按照实际操办情况填写《党组管理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9、“非亲属姓名及单位职务” 指本方的非亲属人员,内容较多,可附页。公司纪委xx 年1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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