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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本)

时间:2017-11-22 15:49:31    下载该word文档

编号:HB XX - XXXX - XXX

(省 市县 年份 编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

1、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各市(州)、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和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 市(州) 县(区) 街(乡、镇) ;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物业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成立

第四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区域内公示。

第6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七)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管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以及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集体讨论方式:

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

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拟表决事项的议题、程序和时间安排;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送达业主;

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

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 选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送达:

(一)业主本人签收,由业主或由与其同住本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业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收;业主为法人的,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收;业主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

(二)经业主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三)业主拒绝签收或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选票的,经物业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可以将选票留置于业主专有部分。

选票送达情况应当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15日。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以下表决方式:

(一)现场集中开会讨论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表决;

(三)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移动通讯端等形式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结果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7日,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公证机构对表决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有效表决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

第十三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薄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第十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行使投票权利。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委托的人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十七条 因物业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节 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月。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的;

(二)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三)需要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五)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条件,符合召开条件的应组织召开;不符合召开条件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区域内书面告示。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本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一年内,业主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节 业主大会主要议案

第二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 日,接受业主的咨询、建议及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支配,并定期在物业区域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五至十一人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未在为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其任职的应当公示;

(八)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候补委员人数控制在委员人数50%以内),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人数50%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不再具备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 方式产生:

(一)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分摊。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计 /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2. ,费用

3. ,费用

(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预算合计 /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账目由 进行年度审计。实际开支高于预算的,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不足部分从 补足;实际开支低于预算的,节余部分归集到专项维修资金中。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帐目于每 (月、季度)   号在物业区域内公布,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七条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通过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长期公示、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等多种途径在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各存档一份,并报送 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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