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退休年龄政策研究*
■陈 功 宋新明 刘 岚 陈三军 董俊华 周 律
【摘 要】【摘要】基于2007年~2010年全国残疾人监测数据,本研究估算我国残疾人口2007年~2010年预期寿命,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残疾人退休年龄政策。本研究通过残疾人口预期寿命与法定退休年龄比较发现,除了视力、听力残疾人群外,其他人群的退休金领取时长都小于10年。研究表明残疾人口使用现行的退休年龄政策退休金领取时长较短,没有享受到残疾人应有的权利。因此,残疾人口执行现行退休年龄政策有失公平,并根据本文的假设和测算,提出了我国残疾人退休年龄的建议。
【期刊名称】残疾人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3
【总页数】11
【关键词】【关键词】 残疾人;预期寿命;退休年龄
引言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的规定主要基于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表1显示,退休年龄政策规定因工致残职工可以提前退休,但对于其他在职的残疾人职工没有制订特定的退休年龄政策,残疾人职工与非残疾人职工使用相同的退休年龄。
促进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在《残疾人保障法》公布施行以来得到了明显改善。2006年我国近8300万残疾人中实现就业的有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国务院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通过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在这些强势政策的主导下,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获得机会走入社会,参加工作,分享改革成果。但由于残疾缘故,残疾人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生存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着较大差距,是否会导致残疾人按照现行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无法获得正常的退休金领取时间(一般为10年)?这为本研究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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