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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技术规定(修编稿)年版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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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2009年版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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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9年局部修订)

(建议稿)

南宁市建筑设计院

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章  居住用地规划………………………………………………………………

2

章  旧区改建………………………………………………………………………

6

第八章  建筑控制………………………………………………………………………

7

第十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16

附录1  名词解释………………………………………………………………………

25

附录2  计算规则………………………………………………………………………

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整条款。

第三条 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修订自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旧版同时废止。



第三章 居住用地规划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应遵循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的原则,居住区按户数或人口数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1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3.1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第二十四条 居住区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6的要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3.6

项目

计算单位

所占比例(﹪)

人均数量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面积

h

其中

居住区用地面积

h

100

其中

住宅用地

h

公建用地

h

道路用地

h

公共绿地

h

其他用地面积

h

总建筑面积

万㎡

其中

地上建筑总面积

万㎡

住宅建筑面积

万㎡

其中

90

万㎡

90~120

万㎡

120

万㎡

公建建筑面积

万㎡

地下建筑面积

万㎡

居住总户(套)数

户(套)

居住人数

户均人数

人∕户

3.2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建筑净密度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

㎡∕人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h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h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 h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 h

机动车总停车位

其中

地面停车位

地下停车位

停车率

车位∕户

备注:表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详见附录1、附录2.

第二十五条

(五)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六)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

(七)小区级路、组团路的路面是指人车通行的硬化铺装地面。

第二十七条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且无环形消防通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越建筑物净空不小于4×4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当建筑长度超过80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道路的人行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纵坡不应大于1:20,坡道每升高1.5,应设置深度不小于2的中间平台。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7的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3.7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2%

8.0%

L200m

非机动车道

0.2%

3.0%

L50m

步行道

0.2%

8.0%

备注:L为道路坡长。

第三十七条

(二)公共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含水面)不应小于75%。

(三)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人均指标应达到:组团不应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旧城区、旧城中心区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三十八条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应符合下列种植植物和出入方便的要求:()绿地应符合种植屋面的有关规定,设有给水排水设施,种植土层厚度不应小于0.9()绿地与地面高差不应大于2.8,并应设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障碍坡道。

第四十一条

(四)住宅建筑阳台的设置须符合如下规定:

1、住宅阳台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20%

2、住宅建筑阳台的总宽度不得超过建筑面宽的60%

第四十七条 不得擅自改变私房使用性质,私房建设时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原有私房所在区域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第八十七条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内进行新建,可以按原规模改建、重建,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十八条

(四)

3、沿道路或公共通道住户的建筑底层外挂空调机的机底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4

(五)

1、相连的私房建设应按规划要求统一层高窗高,楼层出挑统一为1.5,顶层露台进深不应少于建筑总进深的1/3。沿6及以上宽度道路的私房阳台应采用实体栏杆,阳台的晾晒设施高度不应大于阳台栏杆高度的0.2。外挂空调机必须安装装饰挡板。



第六章  旧区改建

第七十四条 旧区改建应以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完善城市综合功能为主要目的,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合理确定旧区改建范围和规模,并妥善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街区和建(构)筑物。

第七十六条

(三)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第一百七十一条表11.8《配建停车位控制表》的有关规定,并应结合用地性质、公建布局等设置公共地下停车地下、地上多层场(库)、建筑屋顶停车场,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

第七十九

(一)历史文化遗产与旧区传统风貌保护的原则是严格保护、积极维修、合理改建、风貌不变;对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文化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应依法予以保护。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3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铺设各种管线,打桩、挖坑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章 建筑控制

第八十七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1《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的规定。(表8.1见附件)

第一节 住宅建筑间距 本节所有居住建筑一词均改为“住宅建筑”)。

第九十一条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住宅日照标准 8-1-2

日照标准日

建筑类型

大寒日

日照时数(h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普通住宅

3h

旧城中心区住宅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老年人、残疾人住宅

2h

备注:1、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2、住宅项目要求85%的住户大寒日日照时数≥3小时;允许15%的住户大寒日日照时数小于3小时,但其中10%的住户大寒日日照时数应达到23小时,5%的住户应达到12小时;

3、未达到大寒日3小时日照标准的住宅户数,应在项目总平审批图中注明,由项目业主在售楼时明确告知购房户。

第九十二条

(一)

2.

:高层建筑处于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南侧时,建筑高度在50以下的,其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4,建筑高度在50(含50)以上的,自50起(其间距按24为基数)每增高1,间距递增0.2

3.

:处于南北方位,南面建筑高度在50以下的,其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4,南面建筑高度在50(含50)以上的,自50起(其间距按24为基数)每增高1,间距递增0.2

(二)

3.

: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时,南侧建筑高度在50以下的,其间距不少于24;南侧建筑高度在50(含50)以上的,自50起(其间距按24为基数)每增高1,间距递增0.1

: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其间距不小于13。当与长向建筑相对的山墙无窗时,间距可以适当减小,但不能小于6且应满足日照及消防的要求。

(六):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须满足表8.2-1 的要求。

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m 8.2-1

建筑类别

高层住宅

裙房

低层、多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住宅

13

9

9

11

14

13

裙  房

9

6

6

7

9

9

低层、多层

住宅

一、二级

9

6

6

7

9

9

三级

11

7

7

8

10

11

四级

14

9

9

10

12

14

中高层住宅

13

9

9

11

14

13

备注:1、耐火等级为三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为5层;耐火等级为四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为两层,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裙房及中高层住宅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间距可不限。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面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度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间距不应小于4.0m

4、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间距不应小于4.0m

第二节 非住宅建筑间距 (本章节所有“居住建筑”一词均改为“住宅建筑”)。

第九十七条 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医院、疗养院病房、中小学教室以及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应按有关规范来确定建筑间距,其日照标准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非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8-2-2

日照标准日

建筑类型

大寒日日照时数(h

冬至日日照时数(h

宿舍

3h

旧城中心区宿舍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

3h

医院、疗养院病房、中小学教室

2h

1、宿舍内半数以上居室及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应能获得日照。

2、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一百条

()

215°≤45°按平行布置离界距离的0.9倍控制。

345°≤60°按平行布置离界距离的0.7倍控制。

() 两块相邻建设用地同时拟建新建筑,若按本条第(一)款和第()款的规定退界后,建筑间距小于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建筑间距的规定,则应根据南面建筑对北面建筑的影响做日照分析再予确定,其中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 两块相邻建设用地之一已建有永久性建筑,新建建筑按本条第()款和第()款的规定退界后,建筑间距小于本章第一节和第三节建筑间距的规定,则应根据南面建筑对北面建筑的影响做日照分析再予确定新建建筑的退距,其中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

1一般性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绿化带不少于5,商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绿化带不少于10。当商业建筑设置骑楼时,退距可按(10-1/2骑楼进深)来控制。

(六)建设基地的道路及出入口设置须符合如下规定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2、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3、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除符合下列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表8.2-3的要求:

(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人员密集建筑居住基地 8.2-3

1、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临接的城

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00 座及以下,不应小于8m

2 8011200 座,不应小于12m

3 1201 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2、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座留出集散空地;

2)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电影院

1、电影院基地至少应有一面直接临接城道路。与基地临接地城市道路的宽度不宜小于电影院安全出口宽度总和,且与小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8m,与中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2m,与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2m,与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0m,与特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5m

2、基地沿城市道路方向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和疏散人数确定,江不应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4、基地和电影院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应直对城镇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电影院主要出入口前应设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或广场,其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2/座,且大型及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的尝试不应小于10m,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宜分散设置。

1、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3、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4、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5、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2)、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6、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7、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8.2-3

体育建筑

1、基地总出人口布置应明显,不宜少于二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观众出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0.15m/百人的室外安全疏散指标;

2 观众疏散道路应避免集中人流与机动车流相互干扰,其宽度不宜小于室外安全疏散指标;

3 道路应满足通行消防车的要求,净宽度不应小于3.5m,上空有障碍物或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体育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应环通;当因各种原因消防车不能按规定靠近建筑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满足对火灾扑救的需要;

1 消防车在平台下部空间靠近建筑主体;

2)消防车直接开入建筑内部;

3)消防车到达平台上部以接近建筑主体;

4)平台上部设消火栓

4 观众出入口处应留有疏散通道和集散场地,场地不得小于0.2㎡/人,可充分利用道路、空地、屋顶、平台等。

汽车客运站

1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2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m

铁路旅客车站

1 站前广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前广场应与站房布置密切结合,并符合城镇规划要求。

2)站前广场应分区布置。旅客、车辆、行包三种流线应短捷,避免交叉。

3)人行通道、车行道应与城市道路相衔接。

4)站前广场的地面、路面宜采用刚性地面,并符合排水要求。

5)最高聚集人数4000人及以上的旅客车站宜设立体站前广场。

2、站房平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台长度不应小于站房主体建筑(含室外进、出站口)的总长。

2)平台宽度:特大型站不宜小于30m;大型站不宜小于20m;中型站不宜小于10m;小型站不宜小于6m



8.2-3

港口客运站

站前广场的规模,可根据客运站规模分级及港口实际情况确定。当按设计旅客聚集量计算时,每人不宜小于2

汽车库

1、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2、公用汽车库的库址,当需设置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出入口时应设候车道。候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长度可按办理出入手续时需停留车辆的数量确定。但不应小于2辆,每辆车候车道长度应按5m计算。

3、附设于专用单位用地范围内的专用汽车库,其停车位数大于10个,且车辆出入必须通过主体建筑人流的主出入口时,该处应设置候车道,候车数量可按停车车位数的1/10计算。

4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5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图3.2.8)。

6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综合医院

1、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3、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一百零三条

(三) 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线,退道路边线应满足如下要求:

1、地下车库出入口边线距道路交叉口或坡道的起坡线不应小7.5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红线或路面边线垂直时,出入口起坡线与道路红线或路面边线的间距不应小于7.5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红线或路面边线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长的缓冲车道汇入道路。

第一百零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风貌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和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的新建、改建建筑,必须符合相应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规定,并应符合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第一十章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表10.1《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的规定;配建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0.2《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的规定;配套公建各项设置规定可参照表1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的规定,同时表10.110.2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用地内居住人口或户数规模达到居住区的,应配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的设置项目;达到小区级的,应配建小区、组团两级的设置项目;达到组团级的,应配建组团级的设置项目。

(二)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或户数规模超过居住区级,或介于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之间,或未达到组团级的,公建配套应符合如下规定:

1、超过居住区级规模的,应根据周边的设施现状,按规划要配套更高级的公建。

2、大于小区级小于居住区的应配建居住区级公建;大于组团小于小区的应配建小级公建;未达组团级的,应配建组团级公建

(三)不同地区新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配套设施可按表10.2《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规定的面积相应增减,在流动人口多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在靠近商业中心的地区,可适当减少。商业服务设施除有具体规定的设置项目外,其他项目根据具体需求设置。

(四)各配套公建应按第一百七十一条表11.8配建停车场控制表》的有关规定配建公共停车场(库)。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10.1

类别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中学

医院(200--300床)

门诊所

卫生站

护理院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居民运动场、馆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综合食品店

综合百货店

餐饮

中西药店

书店

市场

便民店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银行

储蓄所

电信支局

邮电所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养老院

托老所

残疾人托养所

治安联防站

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物业管理

10.1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变电室

开闭所

路灯配电室

燃气调压站

高压水泵房

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点

居民存车处

居民停车场、库

公交始末站

消防站

燃料供应站

街道办事处

市政管理机构(所)

派出所

其他管理用房

防空地下室

注:① 为应配建的项目; 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10.2

居住规模

类别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683293

22284213

21725559

27626329

9682397

13382977

10913835

14914585

362856

7031356

4881058

8681578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

(含医院)

78198

178398

138378

298548

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100

社区服务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

金融邮电

(含银行、邮电局)

2030

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

(含居民存车处)

40150

460820

70360

500960

30140

400720

50140

450760

910

350510

2030

400550

行政管理及其他

4696

3772

注: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5《居住用地平衡表》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10.3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1)

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

⑴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⑵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

⑷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他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均应独立设置

⑸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应分别按每座不小于7㎡或9㎡计

⑹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⑺活动场地应有不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4班≥1200

6班≥1400

8班≥1600

(2)

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4班≥1500

6班≥2000

8班≥2400

(3)

小学

6~12周岁儿童入学

⑴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⑵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⑶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2班≥6000

18班≥7000

24班≥8000

(4)

中学

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⑴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环行跑道的运动场

⑵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⑶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8班≥11000

24班≥12000

30班≥14000

(5)

医院

含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

⑴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10万人左右则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

⑶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2000~18000

15000~25000

(6)

门诊所

或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

⑴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⑵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2000~3000

3000~5000

(7)

卫生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

1~1.5万人设一处

300

500

(8)

护理院

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

⑴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

⑵每床位建筑面积≥30

⑶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

3000~4500

(9)

文化活动

中心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4000~6000

8000~12000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10)

文化活动站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⑴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⑵独立性组团应设置本站

400~600

400~600

(11)

居民运动场、馆

健身场地

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行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10000~15000

(12)

居民健身设施

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其他简单运动设施等

宜结合绿地安排

(13)

综合

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

⑴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

⑵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点,除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坡空手,下坡负重的原则

居住区:

1500~2500

小区:800~1500

(14)

综合

百货店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居住区:2000~3000

小区:400~600

(15)餐饮

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

(16)

中西药店

汤药、中成药及西药等

200~500

(17)

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300~1000

(18)

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居住区:1000~1200

小区:500~1000

居住区:1500~2000

小区:800~1500

(19)

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杂

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

(20)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零售、洗染、美容美发、照相、影视文化、休闲娱乐、洗浴、旅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等

具体项目、规模不限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

(21)

银行

分理处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800~1000

400~500

(22)

储蓄所

储蓄为主

100~150

(23)

电信支局

电话及相关业物等

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

1000~2500

600~500

(24)

邮电所

邮电综合业务包括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00~150

(25)

社区服务中心

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部分老年人服务设施等

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

200~300

300~500

(26)

养老院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⑴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

⑵每床建筑面积≥40

(27)

托老所

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⑴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

⑵每床建筑面积20

⑶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28)

残疾人托养所

残疾人全托式护理

(29)

治安联防站

可与居()委会合设

18~30

12~20

(30)

()委会(社区用房)

300~1000户设一处

30~50

(31)

物业管理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300~500

300

(32)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根据采暖方式确定

(33)

变电室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30~50



10.3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

市政公用

(34)

开闭所

1.2~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200~300

500

(35)路灯

配电室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20~40

(36)燃气

调压站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

燃气地区不设

50

100~120

(37)高压

水泵房

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

40~60

60~100

(38)公共

厕所

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

30~60

(39)垃圾

转运站

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0.7~1k㎡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

(40)垃圾

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应小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

(41)居民

存车处

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委会

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

1~2/户;

地上0.8~1.2

/辆;

地下1.5~1.8

/

(42)居民

停车场、库

存放机动车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43)公交

始末站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44)消防站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45)燃料

供应站

煤或罐装燃气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行政管理及其他

(46)街道

办事处

3~5万人设一处

700~1200

300~500

(47)市政管理机构()

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与

维修

宜合并设置

(48)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700~1000

600

(49)其他管理用房

市场、工商税务、粮

食管理等

3~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100

(50)防空地下室

掩蔽体、救护站、指

挥所等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中,凡高层建

筑下设满堂人防,另以地面建筑面积2%配建。出入口宜设于交通方便地段,虑平战结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四)居住区、小区的商业服务设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居民居住、采光、通风,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烟、气(味)、尘等其它污染

(五)凡居住小区、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道路广场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公园绿地等建设项目,均应配建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配建分为独立式、附建式和活动式

1)独立式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城市用地类别

设置密度

(座/km2

设置间距

m

建筑面积

m2/座)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

面积(m2/座)

居住用地

35

500800

3060

60100

公共设施用地

411

300500

50120

80170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12

8001000

30

60

注:(1)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可按下列标准设置:

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沿路设置的间距要求为: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临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2繁华地区、重点地区、重要街区、主要干道、公共活动地区和居民住宅区等场所应设独立式公共厕所,其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小于5,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的绿化屏蔽,美化环境

3商场(含超市)、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公共设施等服务性部门,必须根据其客流量,建设相应规模和数量的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附录1名词解释

1.1 城市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1.2 城市设计 对城市体形和空间环境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

1.3 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1.4 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1.5 岸线 指水体与陆地交接地带的总称。其中,有季节性涨落变化或者潮汐现象的水体的岸线一般是指常年最高水位线与常年最低水位线之间的距离。

1.6 滨水区 指与水体在空间上紧密联系的有城市建设活动的域范围的总称。是影响水系功能发挥的主要因素。

1.7 蓝线 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有堤防的水体蓝线为堤防堤顶临水一侧边线,无堤防的水体蓝线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最高洪水位时水边线。

1.8 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1.9 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 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0 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11 道路红线 指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12 用地红线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1.13 建筑红线或建筑控制线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包括建筑的坡道、台阶、窗台、阳台、挑檐、雨蓬等附属设施和地下建(构)筑物的边线的规划控制线。

1.14 绿地 符合种植树木、草皮、花卉要求,用于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用地。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绿化覆土深度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屋顶绿地。

1.15 绿地率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1.16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17 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基底面积) 建筑物、构筑物与室外地面相连接的外围护结构或柱子外边线所包围的水平面积。

1.18 建筑密度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例(%)。

1.19 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1.20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1.21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1.22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1.23 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1.24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1.25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1.26 道路用地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1.27 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28 零散用地 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居住用地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建设用地。

1.29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1.30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31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宅间小路的道路。

1.32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33 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1.34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35 日照间距系数 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36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1.37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公顷)。

1.38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公顷)。

1.39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公顷)。

1.40 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公顷)。

1.41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公顷)。

1.4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顷)。

1.43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1.44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1.45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1.46 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房间净高的1/2者。当室外地坪存在较大高差时,按附七确定。非自然地形造成的单面开敞部分不能计为地下室。

1.47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当室外地坪存在较大高差时,按附七确定。非自然地形造成的单面开敞部分不能计为半地下室。

1.48 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1.49 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和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托幼、老年人公寓等建筑。

1.50 住宅建筑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1.51 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1.52 老年人住宅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1.53 公寓 指不分割产权的生活设施,主要为生产、教育、科研、医疗、服务等用地内配套的生活设施用房。

1.54 老年人公寓 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1.55 宿舍 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1.56 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1.57 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1.58 居住空间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1.59 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阳台形式包括封闭式、开敞式、内凹式、外挑式,半内凹式、半外挑式等。

1.60 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61 室内净高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62 汽车库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汽车库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小型汽车停车位尺寸为2.4x5.3,微型汽车停车位尺寸为2.2x4.0

1.63 地下汽车库 停车间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1.64 停车场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1.65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1.66 复式汽车库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两层复式汽车库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73复式汽车库室内净高不应低于5.2

1.67 低层住宅 一层到三层的住宅建筑。

1.68 多层住宅 四层到六层的住宅建筑。

1.69 中高层住宅 七层到九层的住宅建筑。

1.70 高层住宅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1.71 单层和多层民用建筑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的单层和多层民用建筑。

1.72 高层民用建筑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建筑高度大于24的非单层民用建筑。

1.73 超高层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的民用建筑。

1.74 多层厂房(仓库)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的厂房(仓库)。

1.75 高层厂房(仓库)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的厂房(仓库)。

1.76 高架仓库  架高度超过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1.77 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1.78 民用建筑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的附属建筑。

1.79 综合楼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1.80 商住楼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建筑。

1.81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1.82 公寓式办公楼 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1.83 酒店式办公楼 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1.84 商务写字楼 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

1.85 商店建筑 经营与销售商业产品的建筑,包括百货商店、商场、专业商店、菜市场类、自选商场、联营商场等形式。

1.86 入口平台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1.87 无障碍电梯 适合乘轮椅者、视残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电梯。

1.88 无障碍厕所 供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齐全的小型厕所。

1.89 轮椅坡道 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1.90 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91 台阶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1.92 坡道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1.93 构筑物 为某种工程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某项工程实体和附属建筑设施。前者如道路、桥梁、隧道、上水道、运河、水库、矿井,后者如烟囱、水塔、蓄水池、贮气罐等。

1.94 阁楼 坡屋顶建筑中充分利用两坡顶山尖部分的使用空间,常用作居室和储藏室,住人的阁楼应有足够的高度,并开设采光通风窗。

1.95 种植屋面 在屋面防水层上铺以种植介质,并种植植物,起

到隔热作用的屋面。

1.96 内庭院 四周由建筑物围合的露天庭院。

1.97 中庭 四周由建筑物围合的,共享的室内公共空间。

1.98 建筑拆建比 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1.99 扩建工程 下述两种情况均称为扩建工程:一在原有建筑上部增加建筑层数,且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建筑工程;二在原有建筑基地上,因使用要求扩大项目规模而建设,且与原有建筑有直接功能联系的建筑工程(包括地下室)。

1.100 步行商业街 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美容、憩息等而设置的步行街道。

1.101 体育设施 作为体育竞技、体育教育、体育娱乐和体育锻炼等活动的体育建筑、场地、室外设施以及体育器材等的总称。

1.102 公共厕所 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是为居民和行人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环境卫生设施,在制订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的详细规划时,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厕所的建设同时列入规划。

1.103 骑楼 一般多沿街或傍河建造,将房屋底层的前面部分辟为柱廊,做互相联通的人行道,其上层为房间,则底层人行通道部分连同柱廊称之为骑楼,其每幢面宽多12开间(3.67.2),净空高度不小于3.6

1.104 风景名胜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1.105 液化石油气瓶供应站 将来自罐瓶站或储配站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送至各配送站、供应点或销售给居民、商业等用户的燃气供应网点。

1.106 站房平台 由站房外墙向城市方向延伸一定宽度,连接站房各个部位及进出口的平台。

1.107 旅客车站专用场地 自站房平台外缘至相邻城市道路内缘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缘范围内的区域,包括旅客活动地带、人行通道、车行道和停车场。

1.108 新区 指南湖区、相思湖区、柳沙区、沙井区、五象区、凤岭区、仙葫区、明阳工业园区、九曲湾等地区。如附图一所示。

1.109 旧城区 指城市建成区内,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内除新区及旧城中心区外的地区。如附图一所示。

1.110 旧城中心区 指中华路、北大路、北大桥、体育路、桃源桥、桃源路、新民路和公园路围合区域。如附图二所示。

1.111 旧区改建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旧区范围包括旧城区和旧城市中心区。

1.112 中心城区 《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42020)》确定的南宁市六城区的规划建成区范围。

1.113 一环 一般称内环,为中华路、北大路、北大桥、体育路、桃源桥、桃源路、新民路和公园路围合而成其围合区域为旧城中心区。图三所示。

1.114 二环 一般称中环,为明秀东路、明秀西路、中兴大桥、五一路、福建路、凌铁大桥、教育路延长线、园湖路和园湖北路延长线围合而成。如附图三所示。

1.115 三环 一般称外环,为厢竹大道、秀厢大道、清川大桥、沙井大道、南站大道、白沙大道、葫芦顶大桥和竹溪大道围合而成。如附图三所示。

1.116 四环 一般称高环,为外环高速公路围合而成,其围合区域为城市中心城区。如附图三所示。

1.117 视距三角形 指为使司机驾车驶至道路交叉口时能看清交会车辆,以避免可能发生碰撞而需的最小停车视距在交叉口平面图上构成的三角形。如附录图示。



附录2  计算规则

2.1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2.1.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1.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1.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1.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2.1.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1.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2.1.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1.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2.1.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建在建筑物室内的机械车库高度在2.2(含2.2)以上,不论其停车层数,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1.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1.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1.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1.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1.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非垂直墙体: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净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1.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2.1.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1.17 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1.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即不封闭阳台、全封闭阳台、隔层不封闭阳台、凹阳台、半挑半凹阳台按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的1/2计算面积。

2.1.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1.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2.1.22 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1.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变形缝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2.1.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罐、气柜、水塔、贮油()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1)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12)公共通道: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13)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无盖顶部分。

14)建在建筑物外的机械车库属于构筑物,不论其停车层数和外围是否封闭,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2.2 住宅设计面积指标的计算

2.2.1 住宅设计应计算的面积指标和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2.2.2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2.2.3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 建筑面积内;但在计算总建筑面积时,应将阳台面积的1/2面积计入参与总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的计算。

2.2.4 封闭阳台、开敞的内凹阳台或部分外挑部分内凹的阳台,当进深大于2.8时,大于2.8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

2.2.5 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等于4.4的部分,按两层计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6.6的部分,按三层计建筑面积。

2.3 建筑基底(占地)面积计算

2.3.1 建筑基底(占地)面积计算规定: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低层架空、局部架空的按其柱或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6)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7)有永久性顶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出入口,应按其外墙、柱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2.3.2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占地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凉亭、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3)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 装饰性 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

4)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5)室外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6)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罐、气柜、水塔、贮油()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7)与室外相连的采光顶下的天井或半开敞庭院;

8)室外踏步、平台等;

9)地下室无盖出入口;

2.4 用地面积计算

2.4.1 居住区用地面积计算:

1)居住区用地等于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四项用地的总和。

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2)住宅用地等于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和。公建用地等于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底层公共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或底层架空建筑的住宅用地和公共用地:

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3)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计算:

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 外围道路不计入;

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公共绿地的计算详2.6 绿地面积计算。

2.4.2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2.5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是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的净用地面积;城市规划道路(含绿化带)、公共绿化带和河道规划控制范围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2.6 绿地面积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录A附图A.02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7.0.4—2要求;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录A附图A.03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3)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录A附图A.04的规定;

4)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5)绿地中建有园林设施(含景观水体)的,园林设施与绿化用地的比例小于等于25%的,计算为绿化用地;

6)成行成片载有阔叶乔木的硬地(含地面停车场、休闲活动场地等),株行距小于或等于7的,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株行距大于7,按单株乔木的种植池面积进行计算,种植池面积小于1.5×1.5的,按1.5×1.5计算,种植池面积大于1.5×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7)单纯以嵌草砖进行地面绿化的,按嵌草砖铺装面积的1/4计算为绿地用地面积;

8)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原则上按道路绿化的实际建设范围计算。其中,绿化带断口距离大于15的,按实际分段计算绿地面积;小于等于15的,可按连续绿化带计算绿地面积。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计算,行道树绿化带的长度为每段绿带起止端树干的直线距离。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宽度大于1.5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长度计算绿地面积;

9)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屋顶绿地,符合下列种植植物和出入方便要求的,可计为绿地:

绿地应符合种植屋面的有关规定,设有给排水设施,种植土层厚度不应小于0.9

绿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大于2.8设有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障碍道。

10)建筑底部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架空层绿地,符合本节(9)种植植物和出入方便要求且层高大于等于5.0的,其面积可乘以0.3系数计为绿地面积;

11)位于旧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绿化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顶绿化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式中:F:绿地面积。M:屋顶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

屋顶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米)

有效系数N

1.5H5.0

0.50

5.0H12.0

0.30

H12.0

0

12)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13)游泳池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14)建筑物内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绿化架空层(含建筑物中部、顶层),不计为绿地面积;

15)占用其他配套设施用地(如道路、消防通道、停车场等)建成的绿地,无法提供合法的总体规划变更手续的,不计为绿地面积;

2.7 容积率计算

2.7.1 建筑物内开放的绿化架空层(含底层、顶层、建筑物中部)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绿化架空层只能用作绿化、休闲及公共活动场所(含公共厕所)使用,不作为停车、经营和管理等用途;绿化架空层中部分区域作为停车、经营和管理等用途的,这一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7.2 商业办公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第八章 建筑控制中表8.1中的商业综合楼指标执行。

2.7.3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不计入容积率。

2.7.4 阳台建筑面积应计入总建筑面积参与容积率计算。

2.7.5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为停车库和设备机房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7.6 坡屋顶内阁楼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8 建筑密度计算

2.8.1 商业办公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第八章 建筑控制中表8.1中的商业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标执行。

2.9 建筑间距的计算

2.9.1 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

1)建筑日照间距是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最近距离。

建筑外墙外挑阳台深度小于等于1.5的,按建筑外墙计算距离;

建筑外墙外挑阳台深度大于1.5的,按阳台结构外边计算距离;

当建筑外墙阳台的长边少于此栋建筑其中相对的一边边长的1/3时且外挑深度不超过1.8,阳台可以不计入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外飘窗不计入水平距离。

2)建筑南北向布置,相邻两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时,建筑间距按下列原则计算:

当南侧居住建筑低于北侧居住建筑高度时,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的部分计算建筑间距,并应同时符合其它规范的要求;

当南侧建筑高于北侧居住建筑高度时,应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部分加上南侧建筑高出北侧的部分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3)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高度。

4)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均设有架空层的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不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南面底层设有架空层的建筑与北面未设架空层的建筑间距计算应含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5)不规则平面的建筑,按相对建筑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建筑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如凸起物为电梯、楼梯等不影响视线和日照,凸起物凸出长度小于建筑物进深的1/4、凸起面宽小于建筑面宽的1/6时可不按此计算建筑日照间距。

6)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顶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2.9.2 防火间距的计算: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相对开口(门窗)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如木结构阳台或木结构装饰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建筑之间相对外墙无开口或开口采取的建筑防火措施符合规范规定的,可不计防火间距。

2.10 建筑高度计算

2.10.1 在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见附图 建筑高度计算图示):

1)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顶(挑檐屋面)或女儿墙顶(女儿墙屋面)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檐口顶(屋面坡度<45°)或屋脊顶(屋面坡度≥45°)的高度计算。

2)特殊体形的建筑屋顶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由规划有关部门确定。如对于屋顶部分采取错落方式的复杂形体建筑,以大于标准层建筑面积20%的最高点处计算建筑高度。

3)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局部突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8者;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2.10.2 在计算建筑防火间距时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如下规定:

1)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2)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结构板面的高度;

3)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或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10.3 下列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其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1)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

2)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建筑。

2.11 住宅建筑层数的计算

2.11.1 在规划控制时,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等于4.4时,按两层计算层数;

2.11.2 在建筑防火控制时,建筑层数计算应符合如下规定:

1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2)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可按一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3)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2.11.3 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2.12 视距三角形计算

计算视距三角形时,应按图示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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