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具完税凭证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地税函[2010]160号)
三、纳税人应填报的表、单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本人身份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流程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主管地税机关的征收科负责受理。
(2)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有效。
(3)审核纳税人所属期的纳税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2、开具完税证明
(1)凡在我省已经实行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单位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临时需要完税证明,持本人身份证明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要求,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2)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自行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直接给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对实行“批量扣税”没有取得完税证或缴款书的个体工商户,因特殊情况需要完税证明,持本人身份证明和银行扣税结算票据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要求,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3)对扣缴义务人没有实行明细申报单位的纳税人,待其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方可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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