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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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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青环发〔2014420【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4420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100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148月至11月期间,开展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要求,严守纪律、认真执法、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联系电话:************朱丽新************附件: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014825
附件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落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要求,确保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和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弄虚作假行为,更好的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100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保障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现场端监控设施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工作。通过此次专项检查,真正发现一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整改一批不规范行为,为全面完成2014年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推进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和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二、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和《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青环发〔2014169号)等要求,对全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污染源自动监控实施情况1、以2014年国控企业为基础,对纳入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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