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情
湖南一位名叫阿乐的同学考上了大学,父亲老高承诺其一台电脑,因贫寒的缘故,铤而走险偷了一台电脑,后来老高便被释放了。法律无情,但我们人是有情的。
面对老高这种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初犯,出于对老高家庭的爱护、对阿乐的呵护,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这体现了法的“宽”,执法者的“宽”,这也便是法与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
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法律谁就又受到应有的处罚。
雷楚年,当年在汶川大地震中,这个彭州市的初中生,凭借他羸弱的身躯救下了七名同学,被评为全国“抗震救灾英雄少年”。此后,各种荣誉和光环接踵而至,他还入选二零零八年“感动中国”人物。如果说荣誉和追捧带给这位少年的只是虚荣心的满足,那么此后享受到的与众不同的待遇却让其尝到了“特权”的甜头,为他此后追名逐利甚至违法犯罪埋下了伏笔。最终,雷楚年从曾经的瘦瘦的少年。变成了如今身躯微胖的犯罪嫌疑人。对此,法律便是无情的。
法律也是有情的,善良的心便是最好的法律。
就像本文中:平穷的父亲老高为了奖励儿子考上大学铤而走险偷了一台电脑,抓捕老高的民警们被老高的父爱所感动,为考上大学的阿乐捐款买了一台电脑,检察院认为老高是初犯并有悔罪表现,最终不予逮捕。对此,法律便是有情的。
法与情并不是水火不容的。
如今已是法治社会,但“国法”之外,亦有“人情”,这才经常有法与情的碰撞与磨合,从之前的许霆案、邓玉娇案,到目前的廖丹、梁丽案,莫不如此。由此可见,法与情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公众的司法,不是毫无变通的蛮干,而应“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正如法谚有云:“法乃善良公正之术。”这或许就是现在法律有情为人津津乐道的原因吧。
由此可见,法与情的交融非但不会有损法律公正,还能取得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他们之间的平衡点由人来把握,这也就是我所说的法律无情,但人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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