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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回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吗? 201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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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回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吗?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如何执行的回复
2018-02-09
来信:
第九条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能否列举主要依据?2.纳税人自行监测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吗?3.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由谁来认定?4.认定在什么时机?纳税申报前?还是监测报告处理后?
回复:
一、环境保护部2013年即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近年来,又陆续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以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内容、监测频次、信息公开等作出了系统规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还应执行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相应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监测技术规范。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计量法规定对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

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工作环境、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部门依职责对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处罚的有关要求的回复
2018-02-08
来信:
近期,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此举是否意味着排污单位应加强数据审核工作,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手工比对,对异常数据应按规定时间提交举证材料并报备和修复设备(根据环保部令第十九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对环保部门而言,经监控设备主要出资方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监控设备,产生的超标数据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剔除,造成统计时段内超标,是否可将其统计数据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另外,目前仍有部分设备未出台验收规范,如废水总氮、废气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是否未经验收就无法作为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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