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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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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4]49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4.04.09

【实施日期】201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449号)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重点用能单位: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的要求,经市统计部门核定,2013年本市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总计876家,其中年耗能5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单位102家,年耗能1万吨至5万吨标煤的单位368家,年耗能5000吨至1万吨标煤的单位406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现将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一是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领域或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督促重点用能单位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二是健全能源计量和统计制度。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要求,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积极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工作;三是完善重点用能单位相关备案管理。各重点用能单位应高度重视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四是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各重点用能单位主要工业产品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家、地方限额标准,要认真对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比照行业先进,学习节能管理经验和做法,对于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限额的产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审核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积极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填报工作,各主管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2013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将启用全市统一的报送平台进行在线填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将于近日布置填报工作,并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开展万家企业2013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关于印发完善本市万家企业节能管理工作机制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2148号,以下简称《万家企业考核通知》)要求,属于本市万家企业的重点单位,请于2014430日前向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报送2013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并在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中如实填报有关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数据。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旅游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本领域内万家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按要求开展2013年度万家企业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并于2014531日前将各自领域汇总的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表示详见《万家企业考核通知》中附表24)。

四、推进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评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23787号)要求,到2015年要基本完成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国家和本市鼓励万家企业自愿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对于目前尚不具备认证条件的企业,应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部署,积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请各单位参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的有关规定,对照《上海市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的内容要求,开展自评并编写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总结。请在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时提交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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