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支付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 某企业为酒类生产企业,为促进销售,给予销售达到一定数量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购货方一般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取得购货方开具各类服务业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上述税务处理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果存在税务风险,如何进行正确的操作?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贵公司为促进销售,给予销售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显然属于销售返利。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须根据既定目标才能给予。
贵公司取得购货方开具各类服务业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该项税务处理存在以下税务风险:
1、销售返利不能冲减销售额,增加增值税负担。贵公司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贵公司取得的“返利”服务业发票由购货方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因此,贵公司给予购货方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贵公司的增值税负担。
2、购货方通常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开具服务业发票,应该以存在应税劳务为前提,但实际并不存在劳务,开具发票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贵公司存在该类销售费用不能税前列支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根据: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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